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广大干部群众即对烈军属的生产、生活予以优待和照顾。在农忙季节,由所在村安排劳力帮助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耕种和收割庄稼。1945年至解放战争时期,全县对优抚对象的土地普遍实行代耕代种的办法。
建国后,集体优待形成制度。1951年3月,县政府下达《关于搞好代耕代种工作的意见》,要求代耕土地固定到户,结合到互助组,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畜力负担。全县享受代耕待遇的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3611户,占烈军工属总户数的53.5%,代耕土地2.5万亩。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集体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工日,参加当年所在生产队粮食、现金和一切实物分配。1964年5月根据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全县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家属以及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实行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优待政策。 1950年起,对烈、军、工属实行土地代耕优抚。代耕方式,大部采用包耕(代耕地包给代耕组或有劳力的农民),也有的临时派工。 优抚 yōufǔ [g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compensation and comfort] 对军烈属、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