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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导致他人酒精中毒 责任应由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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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劝酒导致他人酒精中毒 责任应由谁担?  

 【案情】
  2008年10月的一天,关某和孙某久别重逢。关某盛情设宴款待孙某。酒过三巡,孙某推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关某依然热情劝酒,说:“不能扫兴,要一醉方休”。孙某无奈,只能继续喝。过了不久,孙某突然晕倒在地。关某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孙某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2600元。孙某出院后,要求关某承担医疗费;而关某觉得对方酒精中毒是酒量太差、身体不行造成的,与己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发生纠纷,孙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关某和孙某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关某没有伤害孙某的故意,关某无过错,不应承担孙某的医疗费,应由孙某自负。理由是关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孙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关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孙某的伤害完全是孙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关某盛情待客,虽劝孙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孙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孙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关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孙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责任,不仅有违于社会风俗,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背道而驰。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怕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关某虽劝孙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孙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本身也不存在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   
发表于 2009-5-2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酒是自己喝到肚子里去的吧,不怨天,不怨地,就怨自己没能力,自作自受啊![em101]
发表于 2009-6-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发生以下四种情况,酒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9-8-26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喝酒还是量力而行的好!
发表于 2009-12-2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 听风说话


  “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关某虽劝孙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孙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 ”对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伤害故意, 就没有过错,这是说不过去的,如果有过失,那也是有过错的。而且对传统的酒文化,我们要重新审视,不能作为判断过错的依据,饮酒驾车,或造成身体伤害的,不在少数。依靠某种地位上的优势,逼酒、劝酒,说是一种侵权,我看一点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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