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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中央新闻电视台的新闻调查,介绍福建玻璃集团公司董事长曹德旺想捐赠40亿元股票,成立私募基金会,但是尚未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按现行法律,捐赠现金免税。但是捐赠股票没有免税的规定。曹德旺已经把私募公司的章程、协议、组织机构准备好,但没有行政部门的认可,尚没有进入操作侧面。
记者柴静问民政部司长,你们是否有拖延之嫌?
司长答得精彩:这个事,没有规定,我们不是作为个案处理,不能按过去的经验式的思维,特事特办了之。现代管理就是要形成一套制度标准,形成一套法律体系,促进私募基金的管理,进行制度性创新,我深有同感。为此,引发了我一下的联想:
最近,我们调查发现我县有从事义务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的从业行为,具体情况是:
一、悬挂“房产法律服务中介”牌匾,从事义务法律咨询,向律师介绍案源。
二、悬挂“共青团玉田县委青年志愿者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公益性质,免费法律咨询”牌匾,店主是公务员,2006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近几年,注册兼职河北省法律援助工作者。
对上述行为是否允许存在?社会人员从事义务法律咨询、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的志愿者行为,是否需要经司法局行政许可和管理?如何管理?进行司法行政管理的根据何在?
因为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本案不是律师的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不是以律师名义。
本案亦不适用于《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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