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139|回复: 0

新《律师法》:新在哪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5-1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中国”系列论坛第二场集聚了三位权威专家,围绕新《律师法》出台的背景、内容的变化及其评价,对新《律师法》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修改势在必行,新亮点倍添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律师法》修订草案起草人之一?张毅指出,新《律师法》的出台顺应了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其修改的内容也适应了社会的新需要。现行的96年《律师法》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实施等方面起了重大的作用。但随意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它已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而突显弊端。
主要表现在律师职能属性无明确规定,导致部分律师商业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过于单一和滞后:对于合伙的组织形式只规定了普通合伙的合伙形式,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不利于其在国际法律服务行业中的竞争力。同时,96年《律师法》规定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制度、国家出资组建的律师事务所制度的规定已与现实产生了冲突,表现出其滞后的一面。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规定的较少,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管问题上,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职权配置不够合理。
面对上述缺陷,着眼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司法部于2004年6月开始起草《律师法》。新《律师法》的修订历时三年多,先后易稿二十多次。两大目标就是:加强对律师的职业监管和加强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
张毅副司长指出新《律师法》在内容上的一些亮点:
首先,增加了对律师职业法律属性的规定,明确了律师职业的法律地位。新《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增加的三个“维护”界定了律师的使命。
其次,增加了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规定,改进了兼职律师制度。新《律师法》第八条规定了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之外,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给予执业许可证书,而不授予律师执业资格,从而避免了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产生冲突。而在兼职律师制度方面,96年《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职律师,没有规定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以外的哪些人员可以兼职律师,造成了实践中认识的混乱。新《律师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能够从事兼职律师的人员。
第三,完善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规定。新《律师法》调整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我们所说的“国资所”在《律师法》法条体系中的地位。将96年《律师法》中这种律师事务所唯一的组织形式,调整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的一种附带、补充的形式。在合伙组织形式方面,规定了普通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组织形式,这也正契合了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此外,新《律师法》取消了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增加规定了个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强化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新《律师法》改进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准入管理制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由律师协会对其实习的管理实行监管,并由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再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对于律所的设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资格。新《律师法》还强化了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制度,加强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本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年度考核报告,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可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新《律师法》更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改进了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累进加重处罚制度。
第五,改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管的层级配置。96年《律师法》规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这在实践中造成了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错位。新《律师法》则将此项权力下移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加强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新《律师法》完善了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在会见时不被监听,这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批准”及“必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制度的突破。在阅卷权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仅限于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与本案的诉讼文书,而新《律师法》的三十四条则肯定了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范围更是扩至该案的所有材料。此外,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言论责任豁免权”和“律师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两项律师权利,增加了对律师人身安全特别程序的保障措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则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七,重新梳理调整了律师协会的职能与职责,进一步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管理和惩戒方面的规则。

新《律师法》“美”中仍有“憾”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从促进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角度,对新《律师法》的亮点,进行了肯定。他说,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地位的确认,肯定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制度的突破性的改革体现了民主、法治的进步。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在字面上将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为“有权”会见,甚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也不需经过批准,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充分体现了对律师权利保障的力度的加强。陈先生还提示大学,阅卷范围扩大,调取证据范围扩大,保守职业秘密的范围也在扩大,律师不仅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要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而后,陈光中从一位学者的角度指出了新《律师法》的遗憾和不足:
首先,新《律师法》三十一条仍然只是规定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辩护,没有涉及到程序辩护,这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很多都涉及到程序问题,比如:超期羁押,管辖权问题,律师对前者的辩护涉及人身权利的保护,而管辖权的不同可能就决定了不同的判决的结果。
第二,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地位仍不明确。在世界各国,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地位就是辩护人,而我国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才能被称为辩护人,之前仅仅是提供法律咨询,取保候审或代为申诉,不能称为辩护人。
第三,在管理体制上,司法行政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方式,行政化色彩较重。

新法新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新《律师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新的《律师法》创立了立法修改的新模式。他指出,新《律师法》中有很多地方是与《刑事诉讼法》有冲突的,比如对律师会见的要求不一样,阅卷范围也不一样,等等。虽然《律师法》是新法,《刑事诉讼法》中旧法,但《刑事诉讼法》却是基本法,是上位法,根据法理,这种冲突是存在的。但是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现实的冲突尚不存在,并且,这种冲突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在立法上是一个突破。另一方面,顾教授认为肯定了律师执业属性的规定。他说,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都提出律师应有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这不仅仅是一个职业,一个谋生的饭碗,同时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承担着践行法律的使命。新《律师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是很大的进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