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四,安排我给全县调解员讲民法,请指教。 学习民法知识,提高能力水平 ——玉田县司法局 刘凤悦 今天,我讲以下方面:
一、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
最近,看到一个镇报我局纠纷登记。其中有反映:
1991年村干部将住房3间以“上访人久居在外为由”,私自过户给村民某某某,要求返还房产的问题;
有反映:本村村民2008年3月在集体耕地上建房30余间,用于出租,要求拆除非法建筑的问题;
有反映其被灌醉致病,要求补偿的问题。
我和一个律师聊天,现在案件较多的是:
离婚案件、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砍伐林木纠纷、合伙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儿子死后的家庭房产赠给孙女继承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打架斗殴轻伤害纠纷、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等等。
案例一:去年五月,方女士打工的所在饭店承办婚宴。方女士负责站着开门,扶着门把手。新婚燕尔,新人感到,阳光灿烂,天是蓝的,一切都是那麽的美好,粉面桃花,分外好看,一群小伙子拼命地追着看,新娘看到有人追,往饭店跑。只听身后,哐当一声,门上的两块玻璃,被追的人撞地粉碎,玻璃扎到了服务员方女士的右手上,当场鲜血如注,方女士疼痛难忍。饭店老板立即送到医院,结婚的新郎家交了1000元押金,老板花了4000元医疗费。老板去看、送饭。因用药影响胎儿怀孕的孩子作了人工流产。饭店开了4个月工资。现在,方女士找饭店按工伤待遇,老板说开门是正常工作,应找闹着玩撞门的人。婚家说:她关门,那小子撞上了,不关门没事。应找饭店和撞门的那小子。
本案分析,第一、应当按工伤对待。第二、可以找饭店和撞门的人,获得双份的赔偿。第三、举办婚礼的婚家没有责任,给交的1000元押金属于道义上的赔偿。
案例二:我县新成立天光律师事务所,为鼓励创业,我们局里的几个人送了个条幅。我出了四句话:闯业辞旧立潮头,壮志豪情开律楼。天光万顷无穷尽,一腔热血写春秋。请原文化馆高宝忠老师书写的。做好了牌匾,这天早晨,我听说某同志开自己的车到政府去办事,正好顺路,就让这位同志把牌匾捎过去。结果,在倒车时,因牌匾挡住视线,把车门子撞了个坑。大家说,我们几个牌匾的所有人有没有责任?按说,我们几个送匾的受益人,起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30%。这就是处处有法律。
二、行政判断高于民事判断,司法判断高于行政登记。
首先,民法万法之母,是基础,民法管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管什么?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案例:马头山看守所对面的小卖部房子上边横着一块广告牌,曰:
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咨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刑事法律咨询;2、查询、摘抄诉讼文书、技术性答辩材料;3、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4、出庭辩护等。下面是手机号。
这一广告,违反了2004年3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律师可以异地执业,但不可以异地职业执业。这是外地某所所为,异地广告起码要符合律师执业规范。
为此,我们到马头山悬置广告牌的小卖部,向店主告知:第一、这是违法广告,你们之间达成的允许搁置广告牌,每年收取200元的协议是无效协议,理当没收违法所得;第二,责令你们拆除广告牌,停止违法行为。
本案中,使用房顶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当然,这里做了扩大的解释。
这就是行政判断高于民事协议。但又尊重民事意思自治,限制行政权力。
近悉,广告牌已经拆除。
关于司法判断高于行政登记,法院判决、仲裁书、政府征收决定书、继承和遗赠权利直接发生转移。合法建造和拆除房屋也发生物权效果。
案例三:西院李某,东院甄某。西院是1977年批的宅基地,宽12米;东院是老祖业宅,宽不到11米。
2007年10月,西院李某打东院墙时,东院制止拆除,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侵权,没有侵占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驳回诉讼请求。
但是,判决生效后,被告打墙,原告甄某仍不让打,又给拆了。现在西院李某求救法院执行庭,执行法官说:没有可执行内容。言之有理。
复又求救于派出所,派出所称:只是财产,也没有后果,不好出警。
请问西院李某现在打墙不成,欲罢不能,心气难平,该如何是好?
点评:第一、我认为:西院李某在成为被告时,应当请律师,提起一个反诉,据称损失近千元。就可以向法庭递交反诉状:请求法庭判令对方,一是赔偿损失一千元;二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二、现在补救办法:
一是调解,让点步,但其称:要早还可以,现在就要争口气,不好调了。
二是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东院甄某再予以阻挠,可由执行法官到甄某家中,执行赔偿,责令其停止侵害,不听劝阻,可以对其罚款、司法拘留5至15日。
二、培养法律思维,实现公平正义。
一是人性真的思维。就是先设想人的本性,从性真的角度思考问题,决定自己的行为,如:订合同签字、借出钱让打欠条,真是的想法就是担心反悔,这就是防止人性恶的思维。要有官凭文书、私凭印的思维,注意留存证据,必要时办理公证,预防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出资人与登记人不同的公证服务。
关于这个问题,事实上是一个私权事实确认的过程,是一个证据固定的过程。运用《物权法》解决房屋权属纠纷,这里,公证可以提供服务。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购房人出钱购买了房屋,但房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却登记成为其他人。那么真正的购房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的例子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李某及其母亲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两个店面,之后他们赴国外,遂将店面委托给亲属小民代管,并将店面房产权属落在小民名下。同时,小民出具声明"店面产权证体现的权属虽为小民,但该店面实际为李某及陈某共同出资购买,该店面产权为陈某与李某共有;小民为店面代管人,负责代收租金,对该店面不享有权属。"但是,李某与母亲陈某回国后,小民却不愿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认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自己为产权所有人,理应由自己享有该房产所有权。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售房时推出教师购房享受百分之五房价款的优惠政策。王某为享受这一优惠措施,借用高某(系教师)的名义购房,房屋所有权也登记在高某名下。后高某拒绝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遂发生纠纷。
以上两个例子中,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都不是真是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确认房屋权属登记为准。但被登记的所有权人就一定是真实的权利人吗?其实不然。结合上面所提到的两个实际案例,我们来解释如何运用《物权法》这一武器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明的证据效力,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仍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力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力。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不能仅凭房产证就认定该房产归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所有,而是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簿,以登记簿上记载的房产所有人房产所有人为准。
当登记簿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怎么办?《物权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不动产登记簿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只是"推定真实",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登记簿上的记载就将被推翻。以上两个案例中,真实所有权人提供了购房的证据,以及其他足以让法院认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不真实的所有权人的证据,从而推翻了登记簿上的记载。
《物权法》还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的立足点在于保护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就权利本身而言,不动产的登记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真正的所有人。如果仅是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时,法律会保护实际权利所有人的利益。以上两个案例中,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并未将房屋转卖给其他人,此时,真实的所有人的利益就会受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法院最终也都判决例一和例二中争议的房产归真实的权利人所有。其中例一是《物权法》实施后,厦门首次使用物权法进行判决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厦门《物权法》判决第一案"。
过来,一些中老年人带子女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在子女准备登记结婚前,父母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
其原因是:离婚率居高不下,担心“人财两空”;有的则是怕儿女不孝。
可以提供的公证服务有:
一是办理共有协议公证。房产证上登记共有人。
二是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如果父母只想证明购买房产是由其出资,仅主张对出资款享有所有权。则父母的出资行为应视为是对子女的一种借贷。可以通过借款合同证明资金来源,子女承担债务。
三是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出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余下的按揭如果婚后共同偿还,则是共同财产。如果商定由出资方作为其个人债务进行偿还,则该房产仍归其个人所有的房屋。
同时,要有违约责任:当子女将本该属于父母的房产私自转移时,则应承担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对此类情况最好采取家庭财产协议的方式予以公证,因为声明只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声明人是可以随时申请更改或撤销此声明书公证的。另外如果子女已经登记结婚,则子女的配偶应当同时办理公证,防止出现当事人利用公证手段损害合法权益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是证据思维。婚姻财产协议分三种有婚前、婚内、离婚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生效。
1、婚前财产归个人,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用于婚后投资,共同经营了,配偶参与了,变成了共同财产。
3、婚前财产归另一方,事实上是个赠与。
4、婚前财产不完整,如:婚前买了个房子,先付30万元。婚后个人付50万,不约定,谁来说明。法院判例:前30万归个人,后50万共同。
物权是你个人的,但你对财产担负债权。还有直接判物权归双方的。
关于婚内财产约定有的人债务缠身,把财产公证到妻子名下。但是:
1、婚内财产协议,对已有债务没有约束力;
2、对未来债务要明示给第三人;有证据明示了,这就是证据思维。
3、对不完整的财产约定要明确,比如对位于**房子是女方婚前购买的,归女方,但是一看还款不到30%,要明确婚前那部分,还是全部归女方。
三是利益性思维、平衡性思维。交租金遇阻欲提存,公证巧化解两家欢。2008年12月26日,某医院李某等人申请将房主拒收的租金,提存到公证处。
经了解,2005年,该医院租用居民果某商用楼,合同约定:租期7年,年租金6万元。2008年初,房主果某将楼房卖给赵某。
医院找到赵某欲交2009年租金时,被告知要涨租金到20万元,拒收。12月29日,公证员应邀调解此纠纷。首先表明观点: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具有约束力。
二、新房主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为,承租人申请提存租金符合受理条件。提存后,视为承租人已经履行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
新房主意识到自己违约,医院也愿意让步。经过几轮磋商,达成了补充协议,租金长到年15万元。
签字完毕,已近午后一点,双方握手言欢,在场的人们都深感欣慰。
三、透视案件法理,理清法律关系,。
一是理清法律关系。今天一友人咨询:一亲友承包地,相邻户认为村里给自己的承包地不够数,侵占二分多地,种了麦子,亲友一气之下,将相邻户的麦子给铲了。相邻户要求赔偿15000元。
问:一、该不该赔偿?二、村里给相邻户在别处补了二分多地,已种了几年,村里没有登记,算不算事实承包地?
答:一、相邻户侵权占承包地,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受害人自行铲除麦子,侵犯了相邻户的财产权,应当赔偿损失。但是,由于相邻户侵权占地过错在先,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奉劝受害者,莫把合法变违法,莫将有理变无理。
二、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已种了补给的二分多地,是事实的承包地。
二是从实体和程序量方面考察。
实体上:
一是土地管理法。
某村的住宅房外村的人可以不可以买?
某村新村(公园北)为小产权房屋,属不完整产权。除本村农户外,不具备购买资格。
房地产开发商手中的房屋,首先办理国有出让地手续,经房产部门售楼许可,购房户拥有完整产权,可转让、抵押等。新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只有本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使用权。不能买!
程序上: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里面产生的问题有:
第一、名不副实,埋下隐患。石臼窝某村发包给某村民的土地合同上写的是180亩、荒地,但是据反映实际多给了七十多亩,并且是耕地。引起了多年的纠纷。
第二、中途任意修改,产生纠纷。刘卫国办的发包公证。
杨家套乡某村发包给某人地的亩数,在中间作了修改:由原协议的23亩,增加到40多亩,后来,承包人盖了厂子。后上任的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反映强烈,引起很大纠纷。
第三、约定不明,监督不力。
一天,某村村民李某来公证处,欲将今年的土地承包费提存到公证处。
李某向公证处提供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承包年限,无起止日期,承包费规定每亩100元。合同签订日期清楚,承包人签名并按了指印,发包方即村委会盖了公章,有村主任签名。
公证员仔细阅读合同后,发现此合同对交纳承包费的时间未进行约定。
李某强调:自2002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他向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今年是因为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主任要强行收回承包地,故不收他的承包费,造成他违约,借故收回承包地。
公证员按照李某提供的村主任手机号,就此事向村主任进行核实。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村主任说合同上的承包日期是后来修改的,承包期限写的是二十年,实际应为一年。这事已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将此事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已着手解决。
对合同上的承包日期进行核对,确实有修改痕迹,并且没有双方盖章、按指印确认。
此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以下疑点:
1、李某承认承包期限确系后期修改,但是经村委会同意进行的修改。现村委会不能提供出原始合同,仅有承包人这一份原始合同。当时会是什么情形呢?
2\ 合同约定:允许承包人进行养殖,建非永久性建筑。如承包期仅为一年,承包人如何会投资兴建养鸡厂、养猪场?
3、合同是2002年签订的,但承包人一直在承包,在每年的3月8日至3月15日都向村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按时收取,这又说明了什么?
思考和答案如下:
1、关于修改:既然村委会否认修改后的承包期,这份原始合同有修改痕迹,但没在修改处盖章。应当确定书面的约定承包期是:一年。
2、关于建厂:承包人是违反规定投资建厂的行为。村委会监督制止、主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力,是失职行为。老好人是一个单位的蛀虫。和谐,是有原则的和谐。
3、关于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一年承包期后,村委会仍然按照惯例的3月份,收取承包费。说明村委会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认可承包合同延期承包。
现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收回发包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定期的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何况,承包人违约、违法建厂,已经造成了后果。理当纠正。
土地流转的形式有:1、转包;2、转让;3、出租:村集体通过与农户协商,将农户承包土地租赁过来,再返租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者。或者承包户将部分或全部承包的土地直接租赁给其他经营者,承包权不变。4、托管或叫代耕;5、互换。
行政法。
骗取宅基地问题。
村民唐某申请宅基地,李代桃僵,谎称耕地是荒地。跟村干部说:我想在这块地上盖房……。又用小酒子灌醉了村干部两回。随后,村委会向乡政府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表,也谎报耕地为荒地。
宅基地使用证审批下来后,唐某便动工建房。转眼间,三间四破五的大瓦房拔地而起,很是气派。
该村群众因唐某建房占用的是耕地而反应强烈。多次到县乡上访。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还耕地、另在规划内的空闲地建房的决定。
唐某不服,气的哼哼,这是谁之错,一旦拆除,10万元建房款就将付之东流。一气之下,唐某以建房地址有县政府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据,不接受处理。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乡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并未做实地核实,导致了将不该批准使用的耕地批给了唐某,因此,该行政审批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而唐某在申请中的谎报、村委会不负责任的盖章更是错误的。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唐某拆房重建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村委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学习调解技巧,维护和谐稳定。
要善解人意、体察人性。这就要有做人的技巧、调解的的技巧,真话不全说,假话不能说,要说妥当的话。应当学会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我们中国人有个误区的观念,以为这是个不好的话。实际上,见鬼说人话,他听得懂吗?
技巧一,看人性。
人们对利害的考虑,优先于对是非的判断;人们选择饭碗,优先于选择是非。当潘金莲、西门庆、王婆合谋害死武大郎,阳谷县殡葬协会会长兼法医职责的何九叔,看到武大郎脸色黑紫,判断中毒而死无疑之时,面对杀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他不敢声张,怕流氓西门庆勾结贪官加害于他,采取了收下西门庆贿赂的十两银子、当场装病、偷偷留了一块武大郎火化后的骨头的做法,以备武松找他算账时,有所交代。取得了武松的原谅,免去杀身之祸。这就是老百姓在艰难之中的生存法则。
2009年3月26日这天下午,心疼的一阵阵发紧,久久不能平静,到晚上入睡前,才和妻子说了原因:下午,我先是接待了一位兄长般的长者,送走他时,我的心发痛:他的孙子20岁,前些天,经本村人介绍,到某企业干小工刚几天,这天,工头让他到地下室取家具,不慎踩在井坑子里,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现正在治疗。爷爷到某部门填了一张工伤认定申请,执法人员告诉他自己到工商部门查找企业的营业执照,提供其复印件。他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说:你无权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只有执法者、律师、司法机关有权查阅、复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这位老者说找律师得花钱,只好再想辙。他的无奈,使我心疼;
这天下午随后来了一位同学,他是一个包装公司的老板,介绍说:大约半年前,一位年方20岁的姑娘,在看包装印刷机时,看到胶辊上又一个脏的东西,抬起右手上去,想拿走。结果被滚动的胶辊连手套带手背咬住,右手背被咬掉了一大块肉。到唐山医院治疗时,从胳臂上去了块肉植的皮。企业医疗费给花了两万多元,开了一个月的工资。家长今天找到厂子,说没有钱花了,想支点钱花。老板让他先回去了。老板想一次给钱,了断清楚。他说上次一个小伙子大拇指断了,九级伤残计算2点6万元,给了两万五千元。还说商业险给女孩只赔八千多元,还得上工伤社会保险。还说企业培训要求停车检查。云云。面对着一个个事故,善良的人就像面对自己的兄弟姐妹,感到心疼。
这 样的一系列的民间纠纷怎样解决,不但要学习民法、劳动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还要善解人意、体察人性,学习调解技巧。
技巧二,学习法律,要懂行。
比如:承租人回老家已经三个月了,早已过了租期。承租人在房间的物品怎么办?就可以出主意:找公证部门,对房间的物品清点、封存。村委会、居委会人员也可以到场监督,签字备案。预防上述情况发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收取一定的押金,以免承租人恶意欠费。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比如,一位姑娘的父亲病重的战友,去世了。这位老人去世前,把自己的房产,遗赠给了这位姑娘。房产所那里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上契税。是的,接受遗嘱遗赠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按照《契税管理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依据纳税数额缴纳契税。应纳税税额的依据:市场行情价格。依照法定继承取得土地、房产的,不缴纳所得税。法定继承人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非法定继承人取得的,属于赠与性行为,纳契税。
技巧三,步步紧逼讲逻辑。一位老司法所长进来坐下,说起当年调解成功的一起赡养纠纷。
一是先从打走老人的大女儿做起工作。说得直掉眼泪。
当时我就问:你是你妈养的不?
答:是的。
问:那你为啥,现在翅膀硬了,不养你妈了?
答:没说不养。
问:没说不养,为啥你妈要点粮食都不给。
答:给。
接着,司法所长说:按法定程序,粮食作价,按照国家标准,由现在到死的生养死葬全给计算完了。女儿们嫌高。
司法所长说:高不高,要问你妈?
最后,老太太也是心痛女儿们,每人每年要700元,三个女儿2100元,五亩承包地也从女儿那里要回来了,自己转包出去还可以得点转包费。
技巧四,用真心去做事。
做调解工作,要善于化解他人内部家庭的尴尬。有一个公公和儿媳通奸的家庭纠纷。儿子的选择,要麽父子对簿公堂,招惹社会舆论沸沸扬扬,让人作为街谈巷议的笑料,导致事态恶化,以至演变成悲剧:要麽冷静权衡利害得失“以和为贵”。由于村干部理智规劝,开宗明义,耐心疏导,促使三方当事人以和终结、调解结案。这表明:法律既严明,又蕴含世间人道主义情感,调解要时刻以当事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我县某镇某村一对老人有一儿三女,均已结婚,日子过得都不错。儿子不孝顺,对老人不管不看。过年不看,街上见到也不说话。老人没有收入,平日里生活所需都由三个闺女负责。就在前几天,老太太做了胆囊切除手术,手术费全是三个闺女支付的,儿子不闻不问。并且,在老人出院后找到他,让他给点钱时,他的妻子对老人连打带骂,老人非常伤心。
这天上午,这位老大爷来到我的办公室和我说:我们老两口子,那儿一个最后闭上眼睛后,总有女儿把骨灰盒送出去。但是,在我们的宅院里必然发生一场恶战,要争夺房产。女儿们不指着。为避免留下罗烂,我们想把房子死后捐赠福利机构。
对此,我们表示:一、不给后代留纠纷,想法很好;二、无偿捐赠,热心公益,值得尊敬。
为了老人着想,耐心的提示可否采取先卖得钱、死后腾房的方式办理,还可以先过了户(针对可以再签订一个租赁合同的观点,我想:买卖房屋合同中,就明确一条买房方的义务,卖房方的老人有权居住到去世,并明确:此合同老人授权代理人保证权利的实现)。
老人说:一个庄的,听说人家的家庭有纠纷、矛盾,谁敢买这样家的房子啊?
老人一再坚持遗赠,我们就联系了有关领导,受赠单位为“慈善协会”。
技巧五,法德兼容,持平公正,理直气壮讲道德。
现在,各种思潮激荡,香臭部分、荣辱不分比比皆是。调解纠纷,要谈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旗帜鲜明的分清善恶、是非、美丑、荣辱
四川泸州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某退休职工与一位婚外相好的张姓女子真心相爱,这个退休职工在身患癌症后,是张女子伺候在床前,真是情深意重。感念于此,退休职工立下遗嘱:将家中属于自己的个人房屋和十万元现金,赠与张女。后事由张女子全权处理。
后来,张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屋和十万元所有权,法院认为此赠与有违社会公德,遗嘱无效,判决驳回。此案在全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认为赠与有效,法官不应以道德代替法律来作出判决。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
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
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奢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
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得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
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使法律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技巧六,私了公了走程序。
问:王淑红由儿媳用电动车载着,从城里回来,到村头时,与本村刘兆红驾驶的三马子农用车相撞。双方私了,没有报警。送到医院后,刘兆红照顾了三天,花钱2500多元。现在总计花了2900多元。
王淑红脊椎受伤,想回家养治,她的丈夫找到刘兆红,说:评残九到十级,不到两万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要三万元。三马子是全部责任。
可是,刘兆红认为电动车也有责任,一是电动车不让载人,二是是电动车主动撞到我的车门子的。
本想私了,却起纠纷?王淑红该怎么办?
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办法》第八条规定,私了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责任分配、赔偿项目、数额、给付时间等。
如果私了不成,按照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双方仍可以报警,行政部门调查认定责任,无法认定的,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巧七,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就喝酒来说,就真是惹事的根苗,多少交通事故是因酒后驾车造成的,又造成了多少家庭人财两空。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母亲失去了儿子,孩子失去了父亲,妻子失去了丈夫,全家失去了顶梁柱。讲到人情世故,在酒桌上应当是敬酒而不劝酒,中华民族乃至世界酒文化源远流长、绵延至今,自有它符合人性人情的道理。这就是通过喝酒,能够缩短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敬酒是表示尊重对方,使大家感到心情愉快,无事增感情,有事好商量。但是,如果对方无量,不愿多喝,用话要挟、激将等方式劝酒,就可能承担责任。
在哪些情形下酒友应承担民事责任?
问:我和几个朋友在一家饭店喝酒。当天几个人比较高兴,用话要挟:还是个男子汉吗?结果,一个人把少半杯子白酒一饮而尽。喝多了。喝完酒后,大家各自回家。这个喝多了的朋友在回家途中摔伤,医疗费花了三千块。现在他的妻子要求我们几个分担这些费用,她认为我们没有尽到照顾他丈夫的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有什么责任?
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同样,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承担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其一,醉酒是能够预见的;其二,醉酒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三,酒是可以戒除的。所以,很多人因为酒后驾车致人伤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
技巧八,捋清不同的法律关系。
养翻斗车的个体户老板沈辉因病住院,妻子不想让车闲着,就找到小杨司机,20岁,B本的驾照。这天小杨驾驶着翻斗车进沈辉姐姐的厂子,因忘了放下翻斗,将厂子门口上边的横梁撞了下来,当场将小杨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沈辉妻子,砸死。
沈辉的孩子失去了妈妈的照顾,小杨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情何以堪?!
事后,小杨的近亲属找到沈辉,要求作为雇员的近亲属,得到赔偿,又找到沈辉的姐姐认为她是被帮工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后来,起诉到法院,沈辉提起反诉,认为小杨致死妻子,要求司机小杨的近亲属在其财产范围内担责。
法院认为:小杨的近亲属说给沈辉的姐姐帮工,无证据证明,不是帮工关系,不承担责任。小杨的近亲属要求雇主沈辉担责应当支持,赔偿9万元;
沈辉要求司机小杨承担责任,也应支持。按一般侵权处理。小杨的近亲属在小杨的财产范围内赔偿19万元。
技巧九,鱼钩、长矛要分清。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就是一分为二,一个事,也有缺点。二生三,就是还有第三种状态,即:恰到好处、恰如其分的状态。有的人在工作、生活中,说一不二,听不得二,找不到三,最后是失败者。在决策上,没有经过质疑的决策不是好决策;在法庭上,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简易程序首次开庭之日前,提交,当庭提交,被驳回,致使发生投诉。
俗话说:不挨骂,长不大。有一句文雅的话:叫:道不谤不兴。也就是:当一个干部、做一个出色的人,非议,乃至诽谤,如影随形,甚至相伴一生。村干部面对闲言碎语、家长里短,各种非议。要坚守:饮酒不醉为最高,见色不迷乃英豪,流言蜚语由他去,息事宁人祸自消的理念。
驾驭局面,维护稳定,可以借鉴鱼钩和长矛的故事。对付鱼钩要软处理,要宽容对待,不能过激反应,更不能用高压手段予以打击。因为绝大部分闹事的人,都属于鱼钩类的闹事者,而且他们的很多“言论型”的言论和行为,往往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不必大惊小怪。应该藐视鱼钩,甚至可以对鱼钩适当地听之任之,这样一来,反而容易得到赞赏。相反,对于长矛一定要果断出击,严惩不怠,毫不手软,并及时把真相公布于众。
执政后,执政方的一大挑战是如何区分“言论”与“行动”。发表各种批评言论的家族人,大部分只是想利用言论自己的影响,只有一小部分属于下鱼钩者。因此,对于大部分的言论,不应反应过烈,要严防上钩。“行动”才是应该严阵以待的对象,而且有些行动就是长矛。切忌把言论当作行动,而是应该严格区别对待。
社会如同凡人一样,往往同情受害者,反对恶棍。如果用高压手段,大打出手,很容易被视同为恶棍,而下鱼钩者、甚至持长矛者反而可能被视同为受害者。相反,如果开明宽容,即使有些事情受些委屈,反而容易被视为是受害者,得到社会的同情。
在执法过程中,挑战是如何做到适度反应,避免过度反应。对于不同的事件,如何适当掌握分寸,区别对待,适度处理,这是关键。对于鱼钩和言论,应该大题小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于长矛和行动,应该大题大做,适度反应,适度处理,但是应该避免小题大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