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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与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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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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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胜希,40岁,在南昌某工地施工,20081114日,凌晨一点坐上南昌到九江的火车,随手翻看带着的《情迷女人香》的小说。一位乘警将他的书拿过去,检查了他的身份证,说他违法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携带违禁物品,收缴小说,罚款2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运输、贩卖、出版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的书刊、录像等。这是一本网络言情小说。但是,乘警长说:构成运输淫秽物品罪。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贩卖、出租淫秽物品的,处10——15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一下,500元以下罚款。
    看小说也违法,张胜希很是不解。他是从南昌书市租来的,只是一本就是运输淫秽物品吗?
    这趟火车隶属于上海局,投诉电话无人接。信息日报记者认为只是带有一点色情暗示,够不上淫秽物品。没有传播,也没有复制。
    关于运输多少件算?2004年司法解释:运输、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多件,必须盈利赚钱,一本不构成。
    合肥支队长于1123日向张胜希道歉:执法不公开、不文明,退还200元罚款,退还小说,对当事乘警通报批评。
       类似案件:2002818,陕西某派出所,接到举报,某人正在播放黄色光盘,四民警进入新婚张某夫妇卧室,搜查扣留淫秽光盘三张、电视机、影碟机等,罚款一千元。
     后经媒体曝光后,返还罚款、补偿29137元。
     前两年,还发生了汽车修理部男子电脑藏黄片,被罚1900元的事件,也被纠正。
     淫秽罚单的开出与撤销,是法治的进步

发表于 2009-5-8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渐渐的就会有人权了,没事不找茬罚点临时工们吃什么啊,歪风邪气小了社会进步就大了。
发表于 2009-5-11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是不是有些鲁莽啊?行事时要稳妥,冷静,谨慎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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