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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儿子登记,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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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主题:登记的财产姓名人与购买此财产的出资人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公证声明或协议的方式预防纠纷。

     
     案情:我县集贸市场卖货的大棚,面向社会招标,有一对夫妻投标8万8千元中标,但办登记姓名时,因为对物权法律不懂,以为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也无所谓,使用次子王某的身份证办的登记。名字登记在王某名下到现在,没想到出现了担心。
     这对老夫妻担心的是:一、自己出资,次子的姓名,将来是谁的财产说不清楚。
                                 二、共有三个儿子,将来子女之间可能会因此产生纠纷。
                                 三、次子现在有意向要这个财产,说给父母原来买的价款8万8千元就行了。但实际上现在这个大棚已经升值到20万元。父母对次子想要的想法并不情愿。不想给他。其原因一是自己现在身强力壮,可以经营。二是将来百年之后,也是希望三个儿子都继承此财产。
      父母和其他儿子的想法是:这个大棚只是在购买时,用了次子的姓名,次子夫妻并没有出资一分钱,权利应当是实际出资的父母的。

     意见有四种:

     第一种意见:可以给次子王某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内容是:我声明,某处大棚登记的姓名是王某,但实际出资人是父母***、***。我确认该财产应属父母所有。

      第二种意见:由登记的姓名人王某和实际出资人父母签订确认该资产权利,属于父母的民事协议。由于次儿媳反对此财产归父母的态度激烈,就不找次儿媳了。
      次子签署的协议经过公证后,我们认为证据效力也应当是很高的。再加上其他证据证明是父母交的购买款项,形成证据链。即使将来次儿媳以丈夫是登记人为由,主张一半的财产权,法院也很难支持。因为法理上是“谁投资,谁所有”啊。
     
      第三种意见:找次儿媳录音,说明此财产归父母,作为已通知权属的证据,再按第二种意见办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次儿媳不同意归父母,不在协议上签字,不能办理。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意见,或第二种意见也可以。
发表于 2009-4-29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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