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大洼等处拆迁正在进行,遇到父母买房,但房本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主体应当是房本上登记的名字。第二、父母担心失去对新楼房的处分权、居住权,可以通过内部协议约定的方式加以补救。请看我起草的一份权属约定的协议:
民 事 协 议
甲方:**,男,1946年8月7日出生,住所,
,女,1944年3月3日出生,住所,
乙方:**,女,1977年6月5日出生,住所,河北省玉田小区**号。
,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住所,河北省玉田小区**号。
甲方是夫妻,乙方是甲方女儿和女婿。为永固亲情,尽享天伦之乐,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现以女儿(乙方)名义与唐山长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拆迁的房产,是父母(甲方)出资购买的房产补偿,该房产位于三座桥住宅区 号,1999年4月9日登记在***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玉房字号( 年)。
二、女儿夫妻(乙方)承诺保证父母(甲方)对该拆迁补偿协议获得的新楼房所有权、对新楼房的处分权、永久居住权。
三、父母(甲方)对女儿夫妻(乙方)的孝敬之情感到高兴,女儿夫妻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和慈爱之情,将秉承初衷,报答父母关爱,使父母愉快的安度晚年。
甲方(父亲)签字: 年 月 日
(母亲)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女儿)签字 年 月 日
(女婿)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