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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母放弃转继承丈夫转来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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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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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这个案子中,孙子没有代位权。
      案情:在我县执法部门的一位中年男子张某突然去世,父亲在他死后去世。有母亲常某、妻子孙某、儿子张小某。
      按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父亲、母亲、妻子、儿子。父亲后死,转继承人有母亲常某、兄弟张二。

      公证书语言:此继承公证书应包括以下要点:先说明:首部应注明转继承人身份,表明被继承人父亲的遗产的继承人,即转继承人。
      正文:经审查被继承的继承人有母亲、妻子、儿子。其父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人有:妻子、次子。
      被继承人的儿子放弃继承其遗产份额、其母放弃直接继承儿子遗产的份额及转继承丈夫转来的继承份额、其弟放弃转继承父亲转来的继承份额。

      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孙媳妇提出丈夫有代位继承权,经过分析,张某的儿子张小某无代位继承权。
依据是:按照继承法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分析:张老汉后死,进而产生第二层继承关系,即张老汉应继承张某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应转由张老汉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即张老汉父母(已死)、配偶、次子张二。
      问题的关键在于:从财产来源上讲,张老汉的遗产是应继承张某的遗产的继承权。这里就存在一个逻辑悖论,即代位人继承的是代替被代位人的位置继承,其祖父应从被代位人那里继承的遗产份额。简而言之,就是代替“他”继承“别人”从“他”那继承的遗产份额(未分割)。则于此将存在“财产来源同一”的逻辑悖论。所以,现在的代表说有缺陷在于:可能出现孙子女无代位继承权,又无人继承的情形。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答:家庭承包耕地是以户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某一成员死亡,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问题;
      但承包人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三、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取款?
      答:根据《执行储蓄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没公证处的向县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审理。
      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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