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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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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空白支票的案例  
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和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德亨水果批发公司卖给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价值20万元的水果,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以空白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9月22日货物发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给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一张在用途上注明“限额20万元”的空白转帐支票。
同年10月5日,德亨水果批发公司与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购买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包装纸箱,遂将 上述空白转帐支票补记30万元金额背书转让给了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0日,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分行提示付款,银行拒付,理由是:票面写有限额20万元,而提示的票据票面金额为30万元,超过了限额。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出票人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认为自己出票时已经注明该空白转帐支票限额2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20万元的责任,对超过部分不承担。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又向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行使追索权。德亨水果批发公司认为尽管金额是自己补记的,但是支票是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签发的,应由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只得起诉于法院。
试问: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本案参考结论
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瑰宝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得到30万元。
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确定金额”是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支票可以授权补记。只要支票被补记成为完全票据,就以据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合法票据持有人依法有权主张票据权利。而注明“限额20万元”的限制,在票据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银行审查票据合格后,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票面金额30万元,已经超过了限额,出票人可以依据民法规定,追究充填人的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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