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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风掉下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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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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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女士让龚先生做了广告牌。3月18日晚上刮大风,这个广告牌掉下来了,砸坏了邻居的汽车。龚先生赔了邻居三百元。王女士想让他再无偿做一个广告牌,产生争议。
     分析:本案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龚先生应提供合格的广告牌,并安装到位,王女士支付对价。
     如果龚先生安装不牢固,构成违约。王女士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做。王的要求就符合法律规定。龚先生赔三百是应当的。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广告牌掉下来,不是违约。给付三百元的性质,是给予补偿、或赠与、或垫款。
发表于 2009-4-9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刮风掉下广告牌,还以为是论坛的刮风呢,吓我一跳。
发表于 2009-4-1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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