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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的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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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关于合伙的小案例
某年5月,甲、乙、丙、丁4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数月后,戊要求人伙,经甲、乙、丙、丁全体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此后,5人进行了2次分红。当年10月某日,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时,按照分工,由乙、丙、丁担任警戒,戊负责爆破,甲予以协助。因炮眼有渗水,戊决定采取先装导火索后装炸药的危险爆破法,甲说这样太危险,戊说只能这样了。为了赶时间,甲只好默认。当戊向炮眼装第四节炸药时,因炸药上已装导火索,戊刚装好,炸药爆炸,戊被炸伤双眼,经医治无效,左眼失明,并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戊要求甲、乙、丙、丁赔偿其损失并承担生活费,被拒绝,戊诉至法院。
[问题]
试分析甲、乙、丙、丁、戊之间的法律关系,戊的行为性质以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的组织。此案中申、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2)入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案中,戊的入伙已经得到甲、乙、丙、丁全体同意,而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事务和赢利分配,所以戊与甲、乙、丙、丁之间已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戊已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此案中,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的行为属于合伙的行为,其中戊的装炸药的行为是为合伙之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4)所以,戊因被炸伤双眼而支出的1万元医药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共同承担,其中戊除了承担自己的部分责任外,由其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可以酌情由其多负担一定的比例。
(5)此外,戊由于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甲、乙、丙、丁应当对其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用
发表于 2009-4-6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说啥也别合伙,烦心的事都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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