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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戏犬被咬伤案论特殊侵权行为
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趴着一条大狗,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场块石头去砸狗,看它会有何反应。张乙依照做。结果狗被打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躲在迎面而来的张丁后面,狗于是咬伤了丁,张丁为此花支医疗费500元。
分析:
饲养动物侵权案例在民法理论上乃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一百二十一条到一百二十七条是专门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七个条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侵权;污染环境侵权;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侵权;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侵权以及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等七种侵权行为。其中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条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由于动物不具有人类意识,其加害行为虽然是动物本身的行为,但是考量到受害人因为动物的侵害不仅受到了物质的损失(比如支出医药费),同时也受到了肉体乃至精神的损失,故法律以动物饲养人来承担责任的办法,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体现民法的公平责任。这种责任并不考虑动物饲养人是否具有过错,乃是一种无过错,就是不考虑其过错的责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把之理解为推定动物饲养者具有过错,也是可以接受的。同时,为了避免动物饲养人承担的责任过重,法律遂规定当受害人具有过错,比如故意挑逗动物而遭到伤害的,则饲养人不承担责任;在动物致害是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则由第三人来承担责任。所以在此案中,张乙是具有过错的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由于张乙是未成年人,是法律上所谓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这在理论上叫做替代责任。其中,监护人不是其父母的,在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追偿。
更加复杂的,是张乙的行为是在张甲的教唆之下进行的,在刑法理论上,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则是犯罪人,因为未成年人只是其达到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已。同样的,在侵权法上教唆成年人侵权的,是共同侵权人;教唆未成年人侵权的,则是侵权人。所以此案中,张甲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乙实施侵权行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张乙因为是未成年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该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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