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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靳某,男,某市个体户。
被告:江某,男,某市电信局职工。
靳纯阳与妻子孟某生育两个孩子,女儿靳晓燕成年后嫁给江某,儿子靳某在老俩口的帮助下娶妻生子,并与他们一起生活。1990年2月,靳纯阳因患有严重的肺结核而提前退休,又因老伴没有职业,家庭生活顿时感到拮据。他们的儿子靳某为个体工商户,每月的收入较多,但自从其父“病退”之后,他总是找茬儿与父母吵闹,不久便找借口与其妻子一起搬出另外租房单过。至此往后,靳某夫妻对他父母的生活和健康不闻不问,虽经其亲友的多次劝说,但他们仍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靳纯阳夫妻靠儿子不行只能求助于女儿照顾,女儿不但在生活上多方照料父母,而且还经常接济他们。
1994年3月,靳某的姐姐靳晓燕因病死亡,姐夫江某请求靳某回家与父母一起生活,但靳某对此不理不睬,江某只好将两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赡养。2001年4月的一天下午,靳纯阳夫妇外出散步时,途中不幸遇车祸双亡。他们夫妇二人留下的财产有6间房屋、家具等财物,还有肇事单位赔偿的 12万元。靳某主张全部继承父母遗产,但遭到江某的反对,两人为继承遗产争论不休。靳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父母的遗产,而江某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剥夺靳某的继承权,并确认自己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主要法律问题】
靳某是否因遗弃父母而丧失继承权?江某能否享有对岳父、岳母的继承权?
【参考处理意见】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靳某对年老、生病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应认定为遗弃父母,按照《继承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已经丧失继承权。被告江某丧失配偶后,将岳父母接回家中共同生活,可以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靳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江某的反诉请求,靳纯阳夫妇的全部遗产都由江某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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