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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7月,甲某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乙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 00329613.X名为“转椅升降扶手(AD08)”专利权以及专利号为ZL 00323606.4名为“椅扶手”专利权的行为,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案件的有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派出执法人员对乙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仓库中存有涉嫌侵权的301转椅升降扶手2000对、501转椅扶手105对以及用于制造上述产品的模具各1套、301和501扶手铁架共2800件。由于专利权人提出了封存的请求并提供了20万元的担保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乙公司及时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国外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证明其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并未侵犯甲某的专利权。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调解,甲某主动撤案。乙公司被封存的物品于2006年2月获得解封。
乙公司迅速向法院起诉甲某,要求赔偿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甲某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交存的20万元保证金。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评析】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案中的乙公司,及时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国外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证明其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并未侵犯甲某的专利权,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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