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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后,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老东家使用已久但未注册的商标,被有关部门受理。老东家为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日前,广东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老东家该项诉讼请求。旧股东:退出原公司注册“旧商标”
2005年12月21日,高明与汤浩共同投资成立A公司,经营乳胶漆、水性涂料的加工、销售业务,并在其生产的墙面漆等产品上使用“好好使”商标。
此后,A公司委托美术设计室设计制作了“好好使”产品使用指南,和A公司宣传画册一样,使用指南里的“好好使”商标均为“好好使”中文字体加英文字母和图案的组合。
2007年1月19日,高明与汤浩签订的《退股合约》约定:汤浩以120万元为对价受让高明在A公司的股份,高明退出A公司,A公司所有的工商牌照、商标、品牌属对方所有,高明退股后不能再使用。
但是,A公司没有想到,高明竟于2006年2月8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好好使”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注册类别及商品为第2类油漆、木材涂料(油漆)、清漆、刷墙用白浆等。
老东家:状告旧股东欲夺申请权
更让A公司愤怒的是,高明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其文字、图形与A公司使用的“好好使”商标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一致。
A公司感觉自己被人耍弄,随即向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高明。A公司表示,“好好使”商标应归其所有,高明作为股东无权以个人身份申请注册该商标,且根据《退股合约》他也不再享有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A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好好使”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高明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与相关申请资料交付A公司并配合A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转让手续。A公司还向高明索赔经济损失15000元。
而对于A公司的诉讼,高明一直没有作任何解释。
判决:老东家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中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供的“好好使”产品使用指南的设计制作过程和所载内容,可以反映出A公司对“好好使”商标的宣传、投入及在其产品上在先使用的事实。
高明作为当时A公司的股东,明知A公司已宣传使用“好好使”商标,却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好好使”商标注册,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在先,也违反了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另外从A公司两股东签订的《退股合约》内容来看,可以确定合约第三条所述商标包含“好好使”商标。
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确认A公司为“好好使”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高明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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