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二上午,按县委安排,我将给村干部讲法制课,请各位指点。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把一个人的追求,比作百分之百:有物质、有精神。确实有百分之百追求精神的,而不追求物质的人。否则,就不能解释为国献身、舍生取义的人的行为了。
当村干部,不可否认,有物质报偿,但我相信大家也有精神追求,情感、名誉等等。
一个真正的、有格局的、有大爱的人,是通过自己受苦受难,使别人感到没有受苦受难。
生命的质量,取决于服务的人数和质量。一个干部,要有以服务家人、客户、上级为荣,有我是一个服务员的心态,才能做好工作。
今天的时代,属于敢于亮剑、敢于踏浪的时代。这个剑,就是德才兼备,就是能力。能力的要求是多方面的。
比如:调解纠纷,应当有着怎样的目光能力?
首先,在听当事人陈述,应主动与当事人直接的目光接触。直视的目光:表示对当事人的尊重,表示自己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
其次,宣传法律和道德,目光应炯炯有神,显示出对法律和道德的信心,流露出刚毅和坚定;
再次,在当事人提出方案时,眼神里都应带着笑意,流露出鼓励、赞赏的目光。这样的工作效果会好。
今天,我讲以下方面:
一、坚持法律至上,提高自治能力。
一是法律无处不在。我县新成立天光律师事务所,为鼓励创业,我们局里的几个人送了个条幅。我出了四句话:闯业辞旧立潮头,壮志豪情开律楼。天光万顷无穷尽,一腔热血写春秋。请原文化馆高宝忠老师书写的。做好了牌匾,这天早晨,我听说某同志开自己的车到政府去办事,正好顺路,就让这位同志把牌匾捎过去。结果,在倒车时,因牌匾挡住视线,把车门子撞了个坑。大家说,我们几个牌匾的所有人有没有责任?按说,我们几个送匾的受益人,起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30%。这就是处处有法律。
二是为什么法律至上?还有争议。有一个像是教授,在我的文章后留言,说不要提法律至上。我问他,请问:你说当今时代以什么至上?
一、人民组成社会,社会应该法治,马克思云: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有法律能够保护我们,除此之外,再也没有比法更大的强制力了。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人治的执政理念,是关注民生、还是关注环境,还是关注人际关系。而不是国家的制度设计。
三、你说引起**,不是法律,恰恰是法律保障社会运转。人治的思维,偏激的思潮,才可能**。
四、法律的最佳标准是常规常理常态,善法饱含着人性关怀,是理性、情感的统一。不应把法与情对立起来,止于至善的是两者统一。
五、法律之上,不是法学家的自为中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其他如: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都需要法律保障。
今天,没有什么能说服人,只有法律管人们的行为,道德、宗教管人们的内心。规范人们的行为、执政者行为,标准只能是法律之上。与经济、国学不是一个层面
法律是有秩序、有规律的思维,是用说理的方法,而不是暴力解决问题。人生就是讲理的过程。今天人们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平等要求日益增强。只有法律最讲理、也最服人心。
三是现实需要。最近,看到一个镇报我局纠纷登记。其中有反映:
1991年村干部将住房3间以“上访人久居在外为由”,私自过户给村民某某某,要求返还房产的问题;
有反映:本村村民2008年3月在集体耕地上建房30余间,用于出租,要求拆除非法建筑的问题;
有反映其被灌醉致病,要求补偿的问题。 我和一个律师聊天,现在案件较多的是:
离婚案件、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砍伐林木纠纷、合伙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经营运输车辆纠纷、儿子死后的家庭房产赠给孙女继承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打架斗殴轻伤害纠纷、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等等。
面对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政府之间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村干部必须树立法律之上思想观念,依法施政,才能实现和谐稳定。
四是法律至上是指法律是最高的典范。王字的三横:是指天地人三才。一竖是道。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个道就是王法,就是今天的法律。法律是顺应自然之法。王:天下所归也,是人们的典范。你也许称霸。但得不到人们拥护。我们知道,封建社会,帝王最大,长官意志,任性而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过去有的村干部在村里称王称霸,被称为“土皇上”。然而,今天,这个“王”已不是帝王的“王”,而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之王!
村干部手中都有大大小小的权力。要制约权力,治理好村民事务,必须依靠法律。
那么,农村常用法律有哪些?法律的基础是宪法,如果说宪法比喻是沙发,上面坐的是三个巨人,即三大法律体系:民法、行政法、刑法。也可以说,宪法是地基,民法、行政法、刑法是不同高度的高楼大厦。为什么说是不同的高度?
首先,民法万法之母,是基础,民法管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例如:已结婚二十多年李先生耐不住寂寞,经不住外面彩旗飘飘的诱惑,与邻家已婚孟女士一来二去,眉来眼去,发生了婚外情,这天,趁孟女士丈夫王先生,晚上在外头值班,两人在家中云雨,被提前赶回来的王先生撞个正着,女的又羞、又哭,翻脸说都是姓李勾搭的,李先生在被王先生一阵暴打无法脱身的情况下,给村委会干部打电话,请求出面调解私了,村干部来后,自觉吃亏占理的丈夫王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两万元,才可以了断此事。
不得已,李先生只得在一张白纸上,写上这样几句话:我因与孟女士发生了一段不该发生的男女之情,现认错赔偿人民币两万元,今年年底给清。要挟的王先生在协议上写道:此笔风流孽债一笔勾销,此后不再找他。村干部也以调解人的身份在欠条之上,签字作证作保。
转眼年底到了,李先生怎琢磨怎觉得不合算,苦着、掖着做小工,哪有这笔钱,还不敢跟媳妇说。王先生一找就躲起。没办法,王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到法庭。李先生一直对媳妇、对外否认此事,更没有出庭。
法庭缺席判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适用法律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王某索赔没有法律根据,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是有道理的,村干部对这样的纠纷不能调解。本案李先生不存在赔偿王先生夫妇的问题。因为,两个人自愿发生的婚外情关系,没有侵犯孟女士的财产权、人身权,没侵犯孟女士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没侵犯孟女士的名誉权。关键是自愿,不是违背妇女意志。
倒是如果王先生把李先生打伤的话,侵犯了李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对李先生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且还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如果李先生报案,可能要追求王先生的刑事责任。
这里体现的是平等主体,李先生的权利也受民法保护。
行政法管什么?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案例:年方四十岁的单身女士陈小华与人到中年的林先生,是东、西院的邻居,陈家在东院、林家在西院,两家共用一公用的往东通行的通道。
2008年10月,东院陈女士准备完婚,就在院外扩建围墙,西院林先生,以陈女士所修建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正常通行而出面劝阻,不让施工。因陈女士不听劝阻,继续施工,西院的林先生这天早晨,扒掉了东院陈女士垒到半截的围墙,在扒围墙的过程中与陈女士发生揪打,陈女士受伤,后来,被村干部拉开。
事后,陈女士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林先生赔偿围墙被拆和自己被打的损失,合计3000元。
在法庭上,林先生理直气壮地说,陈女士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地扩建围墙,是违法建筑,而且该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我作为西院邻居往东的正常通行,在陈女士经劝阻仍不停止的情况下,我才扒掉围墙的,所以我不应对陈某进行财产赔偿。
另外在扒围墙的过程中,是因为陈女士上前拖拉拽我、咬我,阻拦才伤着她,我没有先对陈女士人身伤害的故意,也不应对陈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陈女士所建围墙是否属违法建筑,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任何个人、组织,包括法院都不具有替代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具体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即司法权不能代行行政权。
在未经法定部门对陈女士所建围墙的性质,作出认定,并且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陈女士基于对该围墙建筑的物权,实际控制、支配、保护,即可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所以,林先生应对陈女士围墙的损失予以赔偿。对林先生的侵权行为,陈女士在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救助的情况下,上前阻拦进行自救,被林先生用以扒墙的工具所伤,对此人身伤害林虽无直接故意,但因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林某对自己应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有过失,所以,应对陈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陈某的围墙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否就可擅自拆除了?
对此,即使陈某所建围墙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林某仍应对之进行赔偿。理由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任何公民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虽然违法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保护则侵害了违法建筑人合法的财产,所以只能赔偿其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因是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的,该部分费用应不予赔偿。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案例:去年四月的一天,在某单位工作的中年男子张某,接到一个多年未见朋友的电话,寒暄之后,朋友说晚上一块聚聚,让张某等候。
晚上,朋友驱车来到小镇,在一饭店相会,朋友还带来个朋友。三人喝到酒酣耳热之际,朋友似是无意的说道:来的这个朋友有个轿车,给联系卖卖,并说不会让张某“白了”。于是,第二天,张某和正想买车的李某说了此事,随即双方以三万元,成交了这辆二手奥迪车的买卖,张某并收取了中间费伍佰元。
10月份的一天,东北某地警察和县经侦大队警察找到了张某,告知张某其介绍的二手奥迪车是被盗汽车。没收了车辆,并且要对张某罚款1万元。张某想不明白他究竟要负什么责任?
张某已涉嫌违法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啥叫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卖就是明知。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稀里糊涂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培养法律思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套行为准则,公平正义的善法、良法是法的最佳标准。人性的本质是渴求欲望的实现。贾宝玉所重心灵,是向圣洁挺进的圣之情者,是神性的光辉,是以情提挈欲;西门庆用欲淹没情。一个社会的人就是要怡情驭欲、善解人意、体察人性。为人处事,找到了情理法的结合点,就是最佳的做人标准,最佳的执政标准。过去,形容一个美人,有一个极好的描写:“增之一分则太高,减之一分则太矮;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就是说恰到好处。
要达到这样,首先要培养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
一是人性恶的思维。就是先设想人的恶性,从性恶的角度思考问题,决定自己的行为如:订合同签字、借出钱让打欠条,就是担心反悔,这就是防止人性恶的思维。在村务活动中,一定要有官凭文书、私凭印的思维,注意留存证据,必要时办理公证,预防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雇员在副驾驶座上行车时,发生事故受伤。雇主花了两万元医疗费,出院后,雇主咨询律师得赔9万多元。双方协商,雇主再赔4.3万元,相约办理公证。到公证处起草赔偿协议时,双方约定:签订协议前交付赔偿款。在写到付款时间时,公证员问他们:“赔偿款什么时间支付?”
雇员歪着脖子,阴阳怪气地说:“先给钱,要不我不签字。”
雇主说:“钱我带来了,签完字就给你。”
雇员不干,说:“不行,先给,我还得验验真假才行。”
就这样,几个回合过后,雇主答应先付款。
雇员提议一起去银行。
于是,双方一起到银行,赔偿方交付赔偿款后,拿到钱的雇员一走了之。当后来让他对所收雇主款项打收条时,也遭到拒绝。他显得有点霸道,口出狂言:“我媳妇不同意,我就不签。要不,你把我媳妇说动了啊?我是收了四万元钱,到啥时我都承认,但我就是不给你打条。”
起码拿到钱打收条,是天经地义的。但就是不写。这就是人性恶的表现。
对这个案子:
1、可按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2、如果伤者还有二次手术费用,雇主还应负责。
3、第一次实际履行的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要考虑以下因素:
A、自愿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中的第一位原则;
B、受偿方是否明知?赔偿方是否进行过明示?
C、如果受偿方是因为考虑了赔偿方经济状况情况下作出的,就是意思表示无瑕疵。
4、赔偿方可以等待对方侵权的索赔诉讼,然后,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实际履行赔偿协议有效。是具有牵连关系的法律关系。反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求实性思维。法律不是求真、不是求善、也不是求美,是求实,法律的真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三是利益性思维、平衡性思维。法律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重要工具,法律分配利益;平衡性思维就是现代社会要让全体人民过得好。
父母为儿女买婚房,儿女离婚房产归谁?
案例:胡先生和陈女生4年前结婚。婚前,胡先生的父母
第一、
为胡先生结婚买了一套商品房,添置了不少大件家电。
第二、
胡家有一枚祖传的翡翠戒指,惯例是婆婆传给儿媳,胡先生的母亲将这枚戒指传给了陈女士。
婚后4年,两人性情不和打算离婚。胡先生父母不知道当初他们给儿子买的房子和电器属于谁?儿媳妇是否也能分得房产?给儿媳妇的戒指是否还能收回?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由此可见,第一、胡先生父母在胡先生结婚前为胡先生买的商品房和大件家电,如果房产登记在胡先生名下,并且没有明确房产及大件家电是赠与胡先生夫妇双方的,应属胡先生的婚前财产,即属于其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陈先生无权分得。
第二、胡先生的母亲将祖传戒指在胡先生婚前给了陈女士,应当认定为赠与陈女士个人,属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胡先生的母亲无权要求陈女士返还。
三、学习常用法律,提高工作能力。
一是土地管理法。
问题一:某村的住宅房外村的人可以不可以买?
某村新村(公园北)为小产权房屋,属不完整产权。除本村农户外,不具备购买资格。
房地产开发商手中的房屋,首先办理国有出让地手续,经房产部门售楼许可,购房户拥有完整产权,可转让、抵押等。新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只有本经济组织成员拥有使用权。不能买!
问题二:耕地上可不可以包出去挖沙取土。
某镇某村单身女士、年方三十八岁的罗某,有一块承包地,沙石比较丰富。同村村民已娶妻生子的五十岁包男子,想利用了罗女士的这块地,开采沙石卖。罗女士心中一想:这块地,不种荒着,没有收入不说,让人笑话。春种秋收,还挺累的,这地给包某,我要点钱。描眉打粉的也有点进项。
2006年1月,包男子与罗女士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罗女士提供一亩承包地,用于挖沙、修道、堆放沙石。
包男子从事挖沙、卖沙石。包男子每运走一车沙石,付给罗女士7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
协议书签订后,他们没有向村委会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开始挖沙、销售活动。
开始一段时间,两人配合默契、感情日渐加温,黏糊到了一起。一日不见如隔三秋,打得火热。但俗话说,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两年多一点后,由于两人的感情基础就是渴望肉体上的苟合,罗女士单身需要男人的抚慰,包男子渴望寻求刺激。激情过后,本来就水性杨花的罗女士又与身边一个性格开朗、颇有文化修养的五十岁男子,志趣相投,心灵相通,暗度陈仓,共度爱河。这样一来,罗女士与包男子的感情疏远,不再有肌肤之亲、云雨之欢。
随之而来,两人的关系变成纯粹的履行挖沙合同,罗女士提成的关系。双方就已经运走沙石的车数和款项发生了争议,各自都称自己受到了损失。
罗女士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包男子担心罗女子在法庭上抖落两人的婚外情关系。
法庭上,不懂法的包男子,内心忐忑不安。担心罗女士抖落自己招惹她、两载与她苟合的事情。心中暗想:想当年,我也是少年立志,养浩然之气,大无畏气概,大丈夫在得志时,富贵不能淫。就是我愿意要的欲望、物质,为某种主义原则,在所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也要坚守。怎知道要知人论世,没有掌握女人的心思。错使我,以意逆志。包男子多虑了,法律不管道德的事情。法律只管违法的行为。所以,依法说话: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罗某与包某没有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和获准,擅自在耕地上挖沙,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恢复耕地。罗某与包某签订的挖沙协议无效,双方的损失只能各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沙、取土、建坟。罗女士与包男子签订的挖沙协议无效,判决双方的损失由各自负担,停止挖沙,恢复耕地。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里面产生的问题有:
第一、名不副实,埋下隐患。石臼窝某村发包给某村民的土地合同上写的是180亩、荒地,但是据反映实际多给了七十多亩,并且是耕地。引起了多年的纠纷。
第二、中途任意修改,产生纠纷。杨家套乡某村发包给某人地的亩数,在中间作了修改:由原协议的23亩,增加到40多亩,后来,承包人盖了厂子。后上任的村干部和部分村民反映强烈,引起很大纠纷。
第三、约定不明,监督不力。
一天,某村村民李某来公证处,欲将今年的土地承包费提存到公证处。
李某向公证处提供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承包年限,无起止日期,承包费规定每亩100元。合同签订日期清楚,承包人签名并按了指印,发包方即村委会盖了公章,有村主任签名。
公证员仔细阅读合同后,发现此合同对交纳承包费的时间未进行约定。
李某强调:自2002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他向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今年是因为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主任要强行收回承包地,故不收他的承包费,造成他违约,借故收回承包地。
公证员按照李某提供的村主任手机号,就此事向村主任进行核实。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村主任说合同上的承包日期是后来修改的,承包期限写的是二十年,实际应为一年。这事已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将此事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已着手解决。
对合同上的承包日期进行核对,确实有修改痕迹,并且没有双方盖章、按指印确认。
此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以下疑点:
1、李某承认承包期限确系后期修改,但是经村委会同意进行的修改。现村委会不能提供出原始合同,仅有承包人这一份原始合同。当时会是什么情形呢?
2、合同约定:允许承包人进行养殖,建非永久性建筑。如承包期仅为一年,承包人如何会投资兴建养鸡厂、养猪场?
3、合同是2002年签订的,但承包人一直在承包,在每年的3月8日至3月15日都向村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按时收取,这又说明了什么?
我的思考和答案如下:
1、关于修改:既然村委会否认修改后的承包期,这份原始合同有修改痕迹,但没在修改处盖章。应当确定书面的约定承包期是:一年。
2、关于建厂:承包人是违反规定投资建厂的行为。村委会监督制止、主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力,是失职行为。老好人是一个单位的蛀虫。和谐,是有原则的和谐。
3、关于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一年承包期后,村委会仍然按照惯例的3月份,收取承包费。说明村委会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认可承包合同延期承包。
现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收回发包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定期的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何况,承包人违约、违法建厂,已经造成了后果。理当纠正。
土地流转的形式有:1、转包;2、转让;3、出租:村集体通过与农户协商,将农户承包土地租赁过来,再返租给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者。或者承包户将部分或全部承包的土地直接租赁给其他经营者,承包权不变。4、托管或叫代耕;5、互换。
三是行政法律法规。
1、违章建筑拆迁问题。案例:村民李某有四个儿子,一家人在村里横行霸道,是有名的惹不起。今年春天的一天,李某带4个儿子擅自在村东规划外一块空地上建房,还声言:咱就在规划外空地上盖房,谁敢惹?哈哈……该村村委会多次责令停工,李某置之不理。终于建成4建成住房。
村委会认为这是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对李某说:你们目无村委会,这房必须拆!那么,违章建筑应当由谁拆除?
此案涉及的是“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时,由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擅自在村委会规划外的土地上建房,在实施过程中不听从村委会的多次劝告,建成的住房属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是应该的。
但应当指出的是,村委会毕竟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行使行政强制执行,而应当由村委会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将其违章建筑强行拆除。
因此,村委会强行拆除村民李某的违章住房是不合法的。
2、骗取宅基地问题。
村民唐某申请宅基地,李代桃僵,谎称耕地是荒地。跟村干部说:我想在这块地上盖房……。又用小酒子灌醉了村干部两回。随后,村委会向乡政府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表,也谎报耕地为荒地。
宅基地使用证审批下来后,唐某便动工建房。转眼间,三间四破五的大瓦房拔地而起,很是气派。
该村群众因唐某建房占用的是耕地而反应强烈。多次到县乡上访。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还耕地、另在规划内的空闲地建房的决定。
唐某不服,气的哼哼,这是谁之错,一旦拆除,10万元建房款就将付之东流。一气之下,唐某以建房地址有县政府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据,不接受处理。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乡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并未做实地核实,导致了将不该批准使用的耕地批给了唐某,因此,该行政审批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而唐某在申请中的谎报、村委会不负责任的盖章更是错误的。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唐某拆房重建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村委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学习调解技巧,维护和谐稳定。
最佳的做人标准、最佳的执政标准一要有法律思维、二要有学习常用法律、还要善解人意、体察人性。这就要有做人的技巧、调解的的技巧,真话不全说,假话不能说,要说妥当的话。应当学会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我们中国人有个误区的观念,以为这是个不好的话。实际上,见鬼说人话,他听得懂吗?
技巧一,看人性。
人们对利害的考虑,优先于对是非的判断;人们选择饭碗,优先于选择是非。当潘金莲、西门庆、王婆合谋害死武大郎,阳谷县殡葬协会会长兼法医职责的何九叔,看到武大郎脸色黑紫,判断中毒而死无疑之时,面对杀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他不敢声张,怕流氓西门庆勾结贪官加害于他,采取了收下西门庆贿赂的十两银子、当场装病、偷偷留了一块武大郎火化后的骨头的做法,以备武松找他算账时,有所交代。取得了武松的原谅,免去杀身之祸。这就是老百姓在艰难之中的生存法则。
2009年3月26日这天下午,心疼的一阵阵发紧,久久不能平静,到晚上入睡前,才和妻子说了原因:下午,我先是接待了一位兄长般的长者,送走他时,我的心发痛:他的孙子20岁,前些天,经本村人介绍,到某企业干小工刚几天,这天,工头让他到地下室取家具,不慎踩在井坑子里,造成脚踝骨粉碎性骨折。现正在治疗。爷爷到某部门填了一张工伤认定申请,执法人员告诉他自己到工商部门查找企业的营业执照,提供其复印件。他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说:你无权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只有执法者、律师、司法机关有权查阅、复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这位老者说找律师得花钱,只好再想辙。他的无奈,使我心疼;
这天下午随后来了一位同学,他是一个包装公司的老板,介绍说:大约半年前,一位年方20岁的姑娘,在看包装印刷机时,看到胶辊上又一个脏的东西,抬起右手上去,想拿走。结果被滚动的胶辊连手套带手背咬住,右手背被咬掉了一大块肉。到唐山医院治疗时,从胳臂上去了块肉植的皮。企业医疗费给花了两万多元,开了一个月的工资。家长今天找到厂子,说没有钱花了,想支点钱花。老板让他先回去了。老板想一次给钱,了断清楚。他说上次一个小伙子大拇指断了,九级伤残计算2点6万元,给了两万五千元。还说商业险给女孩只赔八千多元,还得上工伤社会保险。还说企业培训要求停车检查。云云。面对着一个个事故,善良的人就像面对自己的兄弟姐妹,感到心疼。
这样的一系列的民间纠纷怎样解决,不但要学习民法、劳动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还要善解人意、体察人性,学习调解技巧。
技巧二,学习法律,要懂行。
比如:承租人回老家已经三个月了,早已过了租期。承租人在房间的物品怎么办?就可以出主意:找公证部门,对房间的物品清点、封存。村委会、居委会人员也可以到场监督,签字备案。预防上述情况发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约定,收取一定的押金,以免承租人恶意欠费。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比如,一位姑娘的父亲病重的战友,去世了。这位老人去世前,把自己的房产,遗赠给了这位姑娘。房产所那里的工作人员告知需要上契税。是的,接受遗嘱遗赠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按照《契税管理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依据纳税数额缴纳契税。应纳税税额的依据:市场行情价格。依照法定继承取得土地、房产的,不缴纳所得税。法定继承人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非法定继承人取得的,属于赠与性行为,纳契税。
技巧三,步步紧逼讲逻辑。 一位老司法所长进来坐下,说起当年调解成功的一起赡养纠纷。
一是先从打走老人的大女儿做起工作。说得直掉眼泪。
当时我就问:你是你妈养的不?
答:是的。
问:那你为啥,现在翅膀硬了,不养你妈了?
答:没说不养。
问:没说不养,为啥你妈要点粮食都不给。
答:给。
接着,司法所长说:按法定程序,粮食作价,按照国家标准,由现在到死的生养死葬全给计算完了。女儿们嫌高。
司法所长说:高不高,要问你妈?
最后,老太太也是心痛女儿们,每人每年要700元,三个女儿2100元,五亩承包地也从女儿那里要回来了,自己转包出去还可以得点转包费。
技巧四,用真心去做事。
做调解工作,要善于化解他人内部家庭的尴尬。有一个公公和儿媳通奸的家庭纠纷。儿子的选择,要麽父子对簿公堂,招惹社会舆论沸沸扬扬,让人作为街谈巷议的笑料,导致事态恶化,以至演变成悲剧:要麽冷静权衡利害得失“以和为贵”。由于村干部理智规劝,开宗明义,耐心疏导,促使三方当事人以和终结、调解结案。这表明:法律既严明,又蕴含世间人道主义情感,调解要时刻以当事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我县某镇某村一对老人有一儿三女,均已结婚,日子过得都不错。儿子不孝顺,对老人不管不看。过年不看,街上见到也不说话。老人没有收入,平日里生活所需都由三个闺女负责。就在前几天,老太太做了胆囊切除手术,手术费全是三个闺女支付的,儿子不闻不问。并且,在老人出院后找到他,让他给点钱时,他的妻子对老人连打带骂,老人非常伤心。
这天上午,这位老大爷来到我的办公室和我说:我们老两口子,那儿一个最后闭上眼睛后,总有女儿把骨灰盒送出去。但是,在我们的宅院里必然发生一场恶战,要争夺房产。女儿们不指着。为避免留下罗烂,我们想把房子死后捐赠福利机构。
对此,我们表示:一、不给后代留纠纷,想法很好;二、无偿捐赠,热心公益,值得尊敬。
为了老人着想,耐心的提示可否采取先卖得钱、死后腾房的方式办理,还可以先过了户(针对可以再签订一个租赁合同的观点,我想:买卖房屋合同中,就明确一条买房方的义务,卖房方的老人有权居住到去世,并明确:此合同老人授权代理人保证权利的实现)。
老人说:一个庄的,听说人家的家庭有纠纷、矛盾,谁敢买这样家的房子啊?
老人一再坚持遗赠,我们就联系了有关领导,受赠单位为“慈善协会”。
技巧五,法德兼容,持平公正,理直气壮讲道德。
现在,各种思潮激荡,香臭部分、荣辱不分比比皆是。调解纠纷,要谈法律与宗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旗帜鲜明的分清善恶、是非、美丑、荣辱
四川泸州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某退休职工与一位婚外相好的张姓女子真心相爱,这个退休职工在身患癌症后,是张女子伺候在床前,真是情深意重。感念于此,退休职工立下遗嘱:将家中属于自己的个人房屋和十万元现金,赠与张女。后事由张女子全权处理。
后来,张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屋和十万元所有权,法院认为此赠与有违社会公德,遗嘱无效,判决驳回。此案在全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认为赠与有效,法官不应以道德代替法律来作出判决。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
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
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奢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
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得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
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使法律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技巧六,私了公了走程序。
问:王淑红由儿媳用电动车载着,从城里回来,到村头时,与本村刘兆红驾驶的三马子农用车相撞。双方私了,没有报警。送到医院后,刘兆红照顾了三天,花钱2500多元。现在总计花了2900多元。
王淑红脊椎受伤,想回家养治,她的丈夫找到刘兆红,说:评残九到十级,不到两万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要三万元。三马子是全部责任。
可是,刘兆红认为电动车也有责任,一是电动车不让载人,二是是电动车主动撞到我的车门子的。
本想私了,却起纠纷?王淑红该怎么办?
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办法》第八条规定,私了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责任分配、赔偿项目、数额、给付时间等。
如果私了不成,按照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双方仍可以报警,行政部门调查认定责任,无法认定的,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技巧七,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就拿喝酒来说,就真是惹事的根苗,多少交通事故是因酒后驾车造成的,又造成了多少家庭人财两空。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母亲失去了儿子,孩子失去了父亲,妻子失去了丈夫,全家失去了顶梁柱。讲到人情世故,在酒桌上应当是敬酒而不劝酒,中华民族乃至世界酒文化源远流长、绵延至今,自有它符合人性人情的道理。这就是通过喝酒,能够缩短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敬酒是表示尊重对方,使大家感到心情愉快,无事增感情,有事好商量。但是,如果对方无量,不愿多喝,用话要挟、激将等方式劝酒,就可能承担责任。
在哪些情形下酒友应承担民事责任?
问:我和几个朋友在一家饭店喝酒。当天几个人比较高兴,用话要挟:还是个男子汉吗?结果,一个人把少半杯子白酒一饮而尽。喝多了。喝完酒后,大家各自回家。这个喝多了的朋友在回家途中摔伤,医疗费花了三千块。现在他的妻子要求我们几个分担这些费用,她认为我们没有尽到照顾他丈夫的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有什么责任?
答: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同样,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承担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其一,醉酒是能够预见的;其二,醉酒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其三,酒是可以戒除的。所以,很多人因为酒后驾车致人伤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
技巧七,捋清不同的法律关系。
养翻斗车的个体户老板沈辉因病住院,妻子不想让车闲着,就找到小杨司机,20岁,B本的驾照。这天小杨驾驶着翻斗车进沈辉姐姐的厂子,因忘了放下翻斗,将厂子门口上边的横梁撞了下来,当场将小杨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沈辉妻子,砸死。
沈辉的孩子失去了妈妈的照顾,小杨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情何以堪?!
事后,小杨的近亲属找到沈辉,要求作为雇员的近亲属,得到赔偿,又找到沈辉的姐姐认为她是被帮工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后来,起诉到法院,沈辉提起反诉,认为小杨致死妻子,要求司机小杨的近亲属在其财产范围内担责。
法院认为:小杨的近亲属说给沈辉的姐姐帮工,无证据证明,不是帮工关系,不承担责任。小杨的近亲属要求雇主沈辉担责应当支持,赔偿9万元;
沈辉要求司机小杨承担责任,也应支持。按一般侵权处理。小杨的近亲属在小杨的财产范围内赔偿19万元。
技巧九,鱼钩、长矛要分清。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就是一分为二,一个事,也有缺点。二生三,就是还有第三种状态,即:恰到好处、恰如其分的状态。有的人在工作、生活中,说一不二,听不得二,找不到三,最后是失败者。在决策上,没有经过质疑的决策不是好决策;在法庭上,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简易程序首次开庭之日前,提交,当庭提交,被驳回,致使发生投诉。
俗话说:不挨骂,长不大。有一句文雅的话:叫:道不谤不兴。也就是:当一个干部、做一个出色的人,非议,乃至诽谤,如影随形,甚至相伴一生。村干部面对闲言碎语、家长里短,各种非议。要坚守:饮酒不醉为最高,见色不迷乃英豪,流言蜚语由他去,息事宁人祸自消的理念。
驾驭局面,维护稳定,可以借鉴鱼钩和长矛的故事。对付鱼钩要软处理,要宽容对待,不能过激反应,更不能用高压手段予以打击。因为绝大部分闹事的人,都属于鱼钩类的闹事者,而且他们的很多“言论型”的言论和行为,往往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不必大惊小怪。应该藐视鱼钩,甚至可以对鱼钩适当地听之任之,这样一来,反而容易得到赞赏。相反,对于长矛一定要果断出击,严惩不怠,毫不手软,并及时把真相公布于众。
执政后,执政方的一大挑战是如何区分“言论”与“行动”。发表各种批评言论的家族人,大部分只是想利用言论自己的影响,只有一小部分属于下鱼钩者。因此,对于大部分的言论,不应反应过烈,要严防上钩。“行动”才是应该严阵以待的对象,而且有些行动就是长矛。切忌把言论当作行动,而是应该严格区别对待。
社会如同凡人一样,往往同情受害者,反对恶棍。如果用高压手段,大打出手,很容易被视同为恶棍,而下鱼钩者、甚至持长矛者反而可能被视同为受害者。相反,如果开明宽容,即使有些事情受些委屈,反而容易被视为是受害者,得到社会的同情。
在执法过程中,挑战是如何做到适度反应,避免过度反应。对于不同的事件,如何适当掌握分寸,区别对待,适度处理,这是关键。对于鱼钩和言论,应该大题小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对于长矛和行动,应该大题大做,适度反应,适度处理,但是应该避免小题大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