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雇员司机在副驾驶座上行车时,发生事故受伤。雇主花了两万元医疗费,出院后,雇主咨询律师得赔9万多元。双方协商,雇主再赔4.3万元,相约办理公证。到公证处起草赔偿协议时,双方约定:签订协议前交付赔偿款。于是,双方一起到银行,赔偿方交付赔偿款后,拿到钱的雇员一走了之。既不在协议上签字,也不写收条。起码拿到钱打收条,是天经地义的。但就是不写。这就是人性*的表现。
对这个案子: 1、可按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2、如果伤者还有二次手术费用,雇主还应负责。 3、第一次实际履行的协议,是否显失公平?要考虑以下因素: A、自愿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中的第一位原则; B、受偿方是否明知?赔偿方是否进行过明示? C、如果受偿方是因为考虑了赔偿方经济状况情况下作出的,就是意思表示无瑕疵。 4、赔偿方可以等待对方侵权的索赔诉讼,然后,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实际履行赔偿协议有效。是具有牵连关系的法律关系。反诉,法院应当受理。
附:博友风儿文《言而无信》。
大丈夫本应言而有信,可有这么一个男子汉大丈夫,偏偏就言而无信。
车主雇用两名司机跑长途拉货,在去A市途中,车驶下路基,司机及坐在副驾驶的司机李均受伤住院,车主负担了所有医药费。
出院后,司机李找到车主,要求赔偿。双方在中人的说合下,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四万元了结此事,但车主要求办理公证。
公证员依法受理了他们的公证申请,并在他们的请求下,为他们起草赔偿协议书。
在写到付款时间时,公证员问他们:“赔偿款什么时间支付?”
司机李歪着脖子,阴阳怪气地说:“先给钱,要不我不签字。”
车主说:“钱我带来了,签完字就给你。”
司机李不干,说:“不行,先给,我还得验验真假才行。”
就这样,几个回合过后,车主答应先付款。
司机李提议一起去银行。
他们回来时,公证员已为他们起草好协议,向他们宣读,征求意见。双方对协议进行了修改,然后由车主拿去打印。
公证员在给司机李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后,就开始忙其它工作。
大约一个小时左右,车主拿着打印好的协议回来了。可再找司机李,已不知去向。
这可急坏了车主。
他急匆匆去找司机李。
快下班时,车主回来了,告诉公证员司机李正在医院给孩子看病,要求公证员与他一起去医院找司机李签字。
公证员放下手中工作,与另一公证员一起,随车主去了医院。
到了病房,已是人去床空。
公证员提示他,司机李是不是回家了。
车主遂带着公证员一起去了司机李的家。
因去的匆忙,没带录音设备。在进入司机李的家前,公证员开启了手机录音功能。
在司机李的家,找到了他。但他拒绝在协议上签字,理由是妻子不同意。当让他对所收车主款项打收条时,亦遭到拒绝。他显得有点霸道,口出狂言:“我媳妇不同意,我就不签。要不,你把我媳妇说动了啊?我是收了四万元钱,到啥时我都承认,但我就是不给你打条。”
公证多年,从未发生过这样出奇的事。
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办理了公证相关手续,在签协议时,开溜。司机李的所做所为,很难让人想象他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不讲信义,难怪社会诚信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