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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回乡无房可以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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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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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房,每处宅基地用地标准:

  (一)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村控制在二分以内;

  (二)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村控制在二分五厘以内;

  (三)坝上地区控制在三分五厘至七分;

  (四)山区村民占用荒山建房,可参照坝上地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

  (二)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确实无房居住的;

  (五)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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