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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宅基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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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关于恢复宅基证的请求


我叫李淑艳,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人,因我的宅基证于2001年、2003年两次蒙冤被撤且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给维权造成困难,因此,特请求领导及相关部门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本案,及早恢复我
的宅基证。
1980年,我与本镇城四村刘长海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移。1990年,我回村租房居住做生意,因在东关村无房,孩子大了租房住实在困难,我家于1999年经合法批准买下东关村田贺奎、田会俭家同院相连的两个半脸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0
年,我依证建楼,西邻张连弟贪得无厌,违反协议借机勒索钱财和宅基,无理阻挠破坏施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法庭调查处理期间,张连弟一边应审,一边跑政府,制造所谓“边界争议”,构陷“李淑艳的户口不在东关村”,逼着政府“把宅基证给她废喽!”。2000年11月,一审法院判张连弟妨碍李淑艳施工无理,令其不得妨碍,并判协议无效。二审期间,在张连弟的无理纠缠下,县政府横插一杠,以张连弟制造的所谓“与田会俭有边界争议……”为由,做出玉政行决字(2001)第1号撤证决定,撤销了我的第587号宅基证,致使我维权半途而废。

2003年7月,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在网上发布了答玉田县人民政府对1号撤证决定的咨询意见书,(认为李淑艳经合法批准购买田会俭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其依法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玉田县人民政府作出撤证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在这种情况下,县政府于2003年12月以“李淑艳户口不在东关村……不具备与张连弟争议的主体资格”为由,作出玉政行决字(2003)第2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已依法生效的(2001)第1号错误决定,同时又以张连弟编造的“李淑艳户口不在东关村”为由作出第3、4号撤证决定。
以上两次撤证决定在作出前都没走答辩程序, 非法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证据规定》第60条,其所采纳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事实上,边界争议根本不存在,我的户口从未迁移过,从法律上还在原籍。证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1、1989年田会俭家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张连弟父亲签字、按的手印)。
2、89年宅基地清查小组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的证明信(证明当时有争议的不给量,没争议的才给丈量登记。当时给田家丈量登记并发了证,说明当时没有争议)
3、法院对边界问题的两审判决书(对张连弟诉田会俭侵占其宅基地,法院不予认定)
4、玉田镇请求撤销田会俭宅基证的请示(张连弟咬的是与他无关的田庆海宅基证与实际不符,后经土管局监察股结合玉田镇实地丈量,属不规则形状按规则形状登记的情况,不属于张连弟谎称的“有边界争议”的案件)。
5、东关村、城四村会计开具的证明信(证明李淑艳未申请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6、2002年5月公安机关签发的李淑艳的户口页(上面写着
李淑艳
籍贯
玉田县玉田镇东关村
无迁移)(证明李淑艳的户口在法律上还在原籍东关,符合买房和申请宅基地条件。)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根据此项规定,除本人或户主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变动李淑艳的户口都是违法的,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张连弟咬“李淑艳户口不在东关村”根本拿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从2001年撤证至今八年不予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给张连弟非法侵占宅基地留下可乘之机。2008年2月(春节前),张连弟趁我家宅基证未解决之机,迫不及待地开始侵入我被撤证的宅院,将其旧瓦码进我家院子边界内当墙,再次挑起事端,引发矛盾。
八年了,于法于理宅基证都该解决了,张连弟这么多年也拿不出“边界争议”的有效证据,更拿不出证明协议有效的证据,李淑艳被东关村随意注销的户口也于2004年1月给恢复了。因此,不存在影响恢复宅基证的问题。但不知为什么,阻力一直很大。请求排除阻力,还我一个公正。






玉田东关村村民
李淑艳

注:张连弟违反协议……的事实附后


20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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