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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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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答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政府:

受你政府的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你们提供的材料,现对“关于撤销李淑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事宜的咨询,提出如下咨询意见,供参考:
1、李淑艳经合法批准购买田会俭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其依法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在已为李淑艳确权发证后,发现李淑艳购买的房屋占用部分的宅基地,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的规定,属暂缓登记的情形,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但《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玉集用(99)转字第58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玉政行决字(2001)第1]认定“第三人与其西邻张连第宅基地边界存在争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所发109060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依法撤销。但因……已转移为玉集用(99)转字第58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李淑艳收到《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玉集用(99)转字第58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玉政行决字(2001)第1]后,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应当依法生效。

3、建议你县尽快依法处理李淑艳、张连弟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并确权发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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