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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骑助力 撞成重伤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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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醉酒无证骑助力 撞成重伤赔一半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17日,芮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宝驰龙48CC型”助力车,在南京市溧水县洪兰新大桥处,与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芮某及其车上人员严重受伤、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芮某和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芮某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孙某所驾车辆系某船业公司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40万元的三责险。
【律师代理】
芮某找孙某和船业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此案。张律师接案后,首先确定本案的被告主体,根据江苏当时的交通事故司法惯例,决定将保险公司、船业公司和孙某(因不能确定孙某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主体确定后,就要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三个被告分属三个不同的地区,加上事故发生地,一共有四个法院都可管辖(两个南京郊区法院、一个南京市区法院、一个外省法院)。张律师综合考虑了案件各种因素,决定将本案诉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其一是因为是保险公司所在地,有利以后的执行(张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是因为在南京市区交通便利,方便诉讼。
程序问题确定后,下面就是实体问题。张律师仔细研究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宝驰龙48CC型”助力车是否是机动车的问题,张律师查阅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GB17284-1998》、《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大量的专业资料以及相关的法院判例,结果是本案“宝驰龙48CC型”助力车应该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律师又专程到溧水县交警大队调取了现场勘察图等事故材料,和当时的事故处理警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张律师认为本起事故认定基本是实事求是的。
关于芮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及车损鉴定费等费用,张律师一一收集、整理了相应证据材料,一共为其主张了67000余元,于2007年元月10日起诉立案(后经过沟通,法院于2月16日春节前一天开庭审理了此案)。张律师在诉状和庭审中还特别提出,因芮某尚需二次手术,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为其以后的索赔打下伏笔。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船业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认定芮某各项损失为60606.05元,应获赔一半。
2007年2月27日,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芮某各项损失30303.03元;二、驳回芮某对孙某和船业公司的诉请。
【办案后记】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而言,法律难度不大,但相对比较繁琐,特别是对各项损失的计算,要求办案律师必须具有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本案中张律师主张的损失和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只相差几千元(对误工费和护理费张律师有意识地多主张了一点),这样对当事人而言,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张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必须要有医院的休息证明、以及“加强护理”、“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被告的确定和法院的选择也非常重要,虽然是程序问题,但影响到实体的处理,既不能漏告也不要错告。特别是对于跨省份的,因为牵涉到赔偿的标准问题,选择法院更要注意。
发表于 2009-3-21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听风说话 对当事人而言,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张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必须要有医院的休息证明、以及“加强护理”、“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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