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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民事责任应当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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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关于收取公证查档、复制费情况说明
      今年三月初以来,部分下岗职工查询公证档案并复制公证书副本,现将收费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因
      2009年2月24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针对2002年前后因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新政策,要求从当日起,符合劳动关系的人员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养老保险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3月2日开始,部分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证书因其本人保管不善丢失,工促局、商务局等主管部门让其到公证处查找。
      二、根据
      公证处是服务性收费的证明机构,有收费许可证,其性质是服务机构,不是行政科室,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第十条第九款规定:“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3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20无。其他每页收费3元”,那么,每人应收取的查档、复制公证书副本费用合计为50元。考虑到:第一,个人所持有的公证书丢失,从法律角度,责任在个人,后果应当自负,应当依规收费50元。第二,查卷的虽均是下岗职工,但收入参差不齐,有的经过创业,收入可观,生活富足;有的可能较为困难。为了照顾下岗职工情绪,维护全县稳定大局,经多次研究决定,减收规定数额的80﹪,只收20﹪,计10元,包括查档、复制公证书副本。                  
       三、上次免收说明
       2006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证,他们因协议丢失来公证处查找档案。局领导为照顾他们,免收了查档的所有费用。因为查档的下岗职工人数太多,每本卷要翻很多次,致使公证处的卷宗严重受损,无奈,局又出资购置了卷盒、卷皮,重新装订卷宗,装盒,因此也给经费本来就很紧张的司法局雪上加霜。这次,估计查卷的下岗职工会很多,为避免出现前年那种情况,经研究,决定每人收取10元钱仅做为查档耗材的费用。
       四、收费数额、用票
       3月2日至18日,共为381人查找复印协议书,收取费用3847元。
       因前来查卷的人员众多,收费数额很小,并且规定收缴分离,需下岗职工到财政指定银行交款,无形中增加职工的往返劳累,也会产生怨气。遂决定使用收据代收费用,最后将所有收费合并一起开据正式票据,统一上交财政。
      五、成本
      这次查档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在此期间,购买纸张230元,墨粉480元,印制档案盒3000多元,尚欠款未付。拟等此事办结后,一并上报财政列支。
      因前来查档的下岗职工人数众多,并且当时正值全国人大和政协会召开在即,我局铁路护路警卫任务十分繁重。经局领导多方协调,从司法所及其他科室抽调七名同志,配合公证处人员查阅公证卷宗、复制公证书副本,并承担了十分繁重的有关破产改制时签订协议的情况等情况的咨询,每天接待咨询人数累计达150多人次。负责查档的人员每天早八点到岗,中午十二点还未下班,简单到临近小吃部吃口饭,马上又回到工作岗位,各司其职。傍晚,只有等前来查卷的下岗职工带着查找到的公证书都走了,工作人员才能下班,有时要工作到晚六七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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