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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阳乡恋] 白阳乡恋2009年第1期:玉田民间泥塑艺人——吴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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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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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玉田报》文化副刊——《白阳》(总第三期 白阳乡恋2009年第1期)
桃李花开—《白阳》文化网刊(总第三期 白阳乡恋2009年第1期)

总策划:曹茂明 总监:张建中 社长:张玉辉 总编:于振宇 学术主持:臧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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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田民间泥塑艺人——吴玉成

玉田泥人
——透视中国民间艺术之乡
河北玉田是一个与玉发生关系,极受历代一些帝王和有关专家、学者珍视的古县城。它位于京津唐三市中心,3000多年前为燕国初都所在地,春秋时期归属无终子国,唐初设为无终县。自女皇武则天时期以晋代干宝志怪小说《搜神记》中“阳伯雍无终山种玉”①的故事而更称为玉田县。自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命名玉田县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民间泥塑)”以后,俞加不言自名,炫人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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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泥人生产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其产地主要分布在戴家屯、西高丘等几个村。1981年乡土玩具专家、中国美术馆研究员李寸松先生来玉田泥塑之乡考证:早期玉田泥人动物作品与玉田出土的陶猪、陶马、泥埙()等汉墓明器颇如孪生。可见民间泥塑源远流长。历史的长河,孕育和造就了玉田这块神奇的土地。清光绪年间,以刘凯(1870--1961)为代表的泥玩具艺人,随着当时北方盛行的《安天会》(西游记)、《南西厢记》、《宝剑记》等昆戈戏剧的盛行和杨柳青年画的流行,对丰富手捏戏文内容的泥人题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将玉田泥人延续下来的著名艺人有刘俊祥、王希庆、刘广田、吴玉成等。
走娘家.JPG 小狮子滚绣球.JPG 小宠物.JPG IMG_9910.JPG
戴家屯、西高丘是两个近邻村落,其地势平坦。土质属褐土化潮土。因泥土粘柔、细腻,晒干不裂而得天独厚。由此,先民赋予泥土以生命的音响与色彩,创造出享有无穷魅力的玉田泥人。处于盛期的上个世纪50年代,泥人造型达300余种。戴、西两村的家家户户都掌握了制作各种音响泥人的技巧,男女老幼一齐动手。当时,泥人在附近鸦鸿桥集市上有长达一华里的摊点,形成了泥人一条街,来往北京、天津、山东、东北等各地的商贩络绎不绝。有一首歌谣依然余音未泯:“孙子拽泥,奶奶削笛,儿子捏戏,媳妇染坯,爷爷赶集,赚回玉米,闲日下庄,破烂唤哩”。迄至80年代在乡间小路,古木村头,还常常能碰到用自行车驮着铁丝笼子卖泥人的老者。
刀马旦.JPG 搬不倒.JPG 麒麟送子.JPG 阿福.JPG 杨门女将.JPG 三星高照.JPG
玉田泥人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从取材上可分四类:()神话传说。如八仙过海、牛郎织女、麒麟送子、寿星老等;()戏剧和历史人物。如西游记、杨家将等。()禽鸟动物。如凤凰、孔雀、大公鸡、小狮子、青蛙、花老虎、小灰鼠、小乌龟等。()时事风俗和现实生活。如:娃娃抱鱼、搬不倒、阿福、拨浪鼓、小泥哨、骑驴回娘家等。从这四大类别中,可分为“口吹(笛)类”和“手动类”。“口吹类”主要指在泥人内部安装有苇笛的半彩塑、全彩塑的泥人和扎孔泥哨等,其工艺主要采用模具印坯、装笛、手工彩绘而成,可以说它是一种垂髻把玩的小彩塑泥埙玩具。堪称小彩塑,一般习惯称之为泥人、泥笛或泥玩具,其代表作有半彩塑的荷仙姑、孙悟空、穆桂英、阿福、小狮子和全彩塑的大公鸡等。“手动类”主要有半彩塑的搬不倒(底部的泥球缺与上部纸筒相连接)和全彩塑的花老虎(腰部用牛皮纸连接成手风琴状,用手推拉作响)、小乌龟(爪部用小弹簧连接)、小灰鼠(纸壳与泥轮、皮筋等相结合,通过抽线跑动)以及兔皮作响的拨浪鼓等。
报晓.JPG 春江水暖.JPG 禽鸟.JPG
在泥玩具的规格上,最小的只有小指大小(如小泥哨等)。最大的可根据需要任意订做,一般泥人的壳厚在1—2cm,体厚在36cm,体宽在5—30cm,体高在6—35cm
玉田泥人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一、造型夸张、线条简拙,体态妖娆雅致,“颇有唐代陶俑遗韵之美”——李寸松语。如半彩塑作品《杨家将》、《阿福》等人物造型,则集中刻划人物正面形象,而背面一概省略为带孔的光面。这种简省的造型风格,主要源于对原始泥塑的本能继承,同时吸收了古代的石、木浮雕等造型手法;其全彩塑作品《青蛙》、《小鸟》等主要吸收了玉雕、瓷塑等造型手法。二、着色粗犷而奔放,点线面勾抹自然,色彩对比生动,形成了大俗至雅的艺术特色。如:《阿福》的着色艺人深谙留白之道,视白为万色之母。先以白粉打底分割“黑、红、绿”三种硬色(即硬色与硬色之间互补的补色对比),但用色并非均等,而是以点、线结合和面积的大小增减而削弱色相对等的强烈对比。尤其在配色上吸收了杨柳青年画“软靠白、硬压软”(软即明度高、纯度低的淡色)的色彩技巧,使色相自然产生色阶层次。三、有苇笛装置,增强了彩塑的音韵美,对远古的泥埙有一定的借鉴性,对客观事物有拟声达意的独特性。半彩塑的泥人吹孔一般设在泥人背部,全彩塑的泥人吹孔一般设在侧部,而音孔全部设在泥人底部。这种通过口吹孔洞而发出的天籁之声足以使人怡神养性,品竹弹丝。
狮子滚绣球.JPG 猕猴.JPG 老姐俩.JPG 母子.JPG
玉田泥人是民间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那种来自远古的乡土气息,依然深得国内外人们的喜爱。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各级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间艺术的抢救、发掘工作,提出了对民间美术普查、搜集、整理、研究的方针。笔者曾多次下乡对民间泥塑重点摸底访情、扶植,并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探讨。多篇论文发表在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民间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年会上②, 1993年在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民间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年会上,张仃、李寸松、王树村、徐锋、肖锋等老一辈专家学者以及日本、香港的海外学者、友人伊藤三朗、梅创基等,他们对玉田泥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深居在京郊门头沟林区“大鸟窝”的焦墨山水画家张仃认为:“民间艺术即使有的不够成熟、有的甚至粗野,但它有清新之气、自由之气、欣欣向荣之气”。他十分推崇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愈是民族的,愈是国际的。”在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民间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第十一届年会上,他说:“民间美术本身体现了民族的传统、气质和风情,最能唤起人民对自己祖国、民族和家乡的爱”。并提出:“当前民艺应该按照——挖掘、整理、保护、研究、开发这一道路前进。”玉田泥人,正是在国内外民艺学术交流日益扩大,在民艺学术组织不断取得社会承认和支持下逐步体现了它的学术价值。先后使玉田泥人入编了国家出版的《中国民间美术全集》玩具卷(吕品田主编)、《乡土艺术》(王宇文主编)、《中国民间玩具》(李寸松主编)等多部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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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玉田泥人以其特有的艺术价值和观赏价值,多次参加省、市、国家民间艺术博览会。199410月玉田泥人——“绿衣娘”等5件作品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举办的“中国民间艺术一绝大展”。并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为玉田县划拨的民艺之乡建设专款二十余万元。2006年6月,玉田民间泥塑被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文化厅批准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6月,玉田民间泥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国内有关民间艺术研究部门和大学院校以及旅游景点纷纷来函、来人订购玉田泥人。以满足其收藏、欣赏、研究、经销的需求。
由于时空变迁,玉田泥人以被随之而来的新型玩具所取代。诸如电动、塑料等玩具。从而使泥玩具淡出市场。但是玉田泥人在饱含“玉璧”灵气的岁月里,那一缕缕动听的余音,仍绕郭穿巷。使人难以释怀。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下,2005年,玉田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召开了“继承民间文化遗产,推动玉田经济腾飞”为专题的会议。对玉田泥人,采取了静态与动态等保护措施,县长办公室拿出专项资金,保障了各项计划的落实。使玉田泥人在民间艺术之乡恢复了生产。同年,玉田泥人作为民间美术项目,被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玉田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与玉田县招商局在北京国际贸易大厦召开的迎新春乡音联谊会上,一个个包装精美的玉田泥人以殷殷乡情又一次唤醒了故知的雀跃,充当了赤子合璧的心灵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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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为弘扬民族文化,守望精神家园,提高保护、研究、开发民间乡土艺术意识,持续性维护温馨的文化生态环境,促进一方经济科学发展。因此,以传承古今文明为己任,放开心灵视角,将五千年积淀的中华文化底蕴浸润心田,负起对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与创新义务,这正是值得我们通过政策、学术、开发等全方位结合而付出努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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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田民间泥塑文图在国家级部分报刊发表

注释:
①晋代干宝《搜神记》卷十一:“阳伯雍种玉”——阳公伯雍,洛阳人也。本以侩卖为业,性笃孝。父母亡,葬无终山,遂家焉。山高八十里,上无水。公汲水,做义浆于坂头,行者皆饮之。三年,有一人就饮,以一斗石子与之,使至高平好地有石处种之,云:“玉当生其中”。阳公未娶,又语云:“汝后当得好妇。”语毕不见。乃种其石。数岁,时时往视,见玉子生石上,人莫知也。有徐氏者,右北平著姓,女甚有行,时人求,多不许。公乃试求徐氏,徐氏笑以为狂,因戏云:“得白璧一双来,当听为婚。”公至所种玉田中,得白璧五双以聘。徐氏大惊,遂以女妻公。天子闻而异之,拜为大夫。乃于种玉处四角做大石柱,各一丈,当中一倾地名曰“玉田”(《玉田县志》清代光绪十年版本)。
②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民间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于198312月在广东佛山市成立。主任委员:徐运北,第一副主任委员:张仃,副主任委员:王树村、孙长林、刘恪山、李寸松、李绵璐、林明体、张道一、徐锋、曹振峰、韩美林(以上为第三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民间工艺美术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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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作品:《乡土奇葩》求知者
                                                               
 楼主| 发表于 2009-4-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唐政办[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活动和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评剧、唐山皮影、乐亭大鼓等,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建设文化名城与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精神资源。保护好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历史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名城和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对于宏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由于外来文化的渗透和现代化以及全球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开发,防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传承与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逐步形成依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助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机制。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使我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珍贵、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推出一大批极具特色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使其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活跃因子。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4、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措施。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2、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市财政设立“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特别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所在县(市)区必须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3、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开展科学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强化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9-4-3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m115][em115]
发表于 2009-6-9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天津
喜欢。
发表于 2009-6-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玉田人的骄傲
发表于 2009-7-2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样的好手艺要流传下去啊
发表于 2009-7-23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民间的手艺希望有人传下去,发扬光大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7月26日玉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按文体局局长王玉锋的指示正在听取与会人员的调查成果报告
玉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听取调查人员报告.JPG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
2005-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本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物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物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物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存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律法规建设,推进文体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附件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
    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
    (二)部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陈至立国务委员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5年6月11日)
  
     这次召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会议十分重要,开得很好。下面,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第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确立我国文化身份的必然要求。各民族的文化都是人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创造出的精神产品。保护不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鲜明体现,也是确立民族个性的重要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对我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对世界文化的多元化生态所应作的贡献,也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守民族文化主题,维护民族文化个性,继承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我国丰富多样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薪火承传,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传承中华文明、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广博浩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首先要立足于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生生不息。非物质文化来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审美趣味和艺术风格。它产生于民间、生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民族性与大众性的特点,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但能够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内容,也能够体现政府维护民族利益,传承民族文化,维系民族精神的责任。我们要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善于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厚土壤中,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努力建设既有深厚历史积淀,又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是取得了积极进展。一些项目得到重点扶持,使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2003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启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
    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工作处在十分关键的阶段,一些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状况严重。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的危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还应看到,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传承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先进技术手段。只要全社会思想认识到位,抓得早,抓得实,抓得有力,这项工作是能够做好的。我们要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
    二、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加强工作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一要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目录,并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面反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二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三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博大精深,涉及到社会学、宗教学、考古学、艺术人类学、民俗学等各个门类,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
    四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承。因此,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对集中体现中华民族创造才能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特别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以及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进行系统、有针对性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已取得初步成效。
    要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努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性文化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维护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懂得保护文化的领导才是有文化、有战略眼光的领导。要统筹协调,促进各部门积极参与保护工作。目前,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九部委组成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协调机构或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好保护工作的规划,并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和项目优先安排,抓紧抢救。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检查监督制度,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要加快立法进程、依靠法律普遍约束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规的制定工作。
    三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机制。各级公共财政要切实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保证“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经费,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设立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落实所需经费。还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四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并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部际联席会议要认真研究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协调和工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动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确立我国的文化身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让我们在本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本人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对民族、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在 中 国 民族 民 间文 化 保 护 工 程
试 点 工 作 会 议 上 的讲 话
文 化 部 部 长  孙家 正
( 2 0 0 3年 l 0月 3 0日)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 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跨人了一个新阶段。借此机会,我想就新世纪新形势下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讲几点认识和看法,与同志们交流,供大家参考。  
      一、深刻认识新世纪新形势下 进一步加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 十六大” 报告明确提出, 要“ 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草案) 》 , 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内外的许多有识之士,包括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近年来通过 各种方式和渠道, 对进一步加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表达了强烈的呼吁和空 前的关注。所有这些, 都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保护工作, 营造了很好的 舆论氛围,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众所周知,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采集利用和传承保护工作。早在苏区和红军时期, 民间文艺就被作为党和人民军队“ 团结人民,教育人民, 打击敌人” 的有力武器; 在延安时期和革命根据地, 革命的文艺工作者响应本人同志《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号召, 深入民间, 采风学习, 创作了大量具有民族气质且堪称经典的文艺作品, 极大地充实了革命文化的丰富涵;建国初期兴起的民歌整理高潮和改革开放以来组织编纂的“ 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 , 包括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如藏族的《 格萨尔王传》 、 蒙古族的《 江格尔》 和柯尔克孜族的《 玛纳斯》 的整理与研究工作等等, 代表了建国以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特别是“ 十部文艺集成志书” 的编纂工作, 动用五万余人, 历时二十年, 现已基本完成, 进入后续阶段。
      我们现在所从事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是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 但涉及面之广、 工作量之大, 远远超过过去。新的历史环境和时代背景, 赋予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以新的内涵和新的力度。现在, 我们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认识比改革开放初期大大提高了, 我们进一步意识到, 我们正在从事一件具有世界性和世纪性的伟大的工作。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民族民问文化保护, 不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 但是在新的世纪 , 更加显示出其紧迫性 。  
      我刚刚在克罗地亚参加了有二十多个国家文化部长参加的国际文化部长会议。会议讨论的最集中的议题是关于文化多样性的问题。国际文化部长会议的宣言已提交联合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决定接受这个文件, 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行发布。这反映了国际社会从文化角度对美国单边主义的反感和忧虑。2 0 0 4年国际文化部长会议将在中国召开, 会议的主题是: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这个议题也是国际社会特别是文化界十分关注的。社会的现代化和高速发展, 对传统文化客观上起着消解的作用。如果我们主观上再不自觉地对传统文化加以保护, 那么在局部地区或更大范围内, 传统文化的瓦解, 就不是危言耸听。因此, 要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这个问题世界性和世纪性。世界性, 说明这个问题的重大和广泛; 世纪性, 说明这个问题的紧迫和长远。  
      文化是一定 的历史阶段 、 一定 的地域环境、 一定的人类种群的一种生存状态、 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的反映。文化实际上是人的外化。世界有各不相同的人, 因而才有各不相同的文化。文化反过来又影响了人的生存状态, 影响到人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文化 是一条历史的长河, 从远古流到现在, 从现在还要流向未来, 处于不停顿地变化发展之中。我们研究文化, 实际上是在研究人的生存状态, 研究人的过去、 现在和未来。文化艺术的本质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人文关怀。
      文化的传承, 从形态上, 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物质文化遗产, 是有形的; 另一类是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无形的有形的文化遗产部分, 基本上列入文物保护的范围, 包括地上的、 地下的, 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文物。文物由文物部门根据《 文物保护*》 进行管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范围。从文化的传承来讲, 基本上是两种渠道: 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典籍, 一代代的修史、 文库等等;还有一个渠道, 就是民间文化的传承。与官方的相比, 民间文化往往显得粗糙、 零散, 散落民间, 但是, 它处于原生状态, 又处于不机构的文化传承, 更鲜活、 更生动、 更少修饰。 虽然民间文化中也有一些封建的、 迷信的东西, 因为任何时代的统治思想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 但相对而言, 民间文化往往带有更多的民主性的精华。
      要认识民族民间文化本身的意义。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就在于拥有了真正体现鲜活民族精神的、 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创造的文化。所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不管在任何时代, 都是重要的。回顾历史, 哪一个朝代在文化上能够取得较大成就, 与其在当时汲取民间文化的营养多寡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和民众的生活结合得比较紧密的, 往往符合时代的潮流。文化的人文关怀, 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种文化在那个时代与普通民众的关系。所以, 我们研究文化工作, 不能不研究民族民间文化, 不能不研究老百姓活生生的东西, 否则就成为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要从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来认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紧迫性。文化属于人民大众, 文化来 自民间。要从文化的来源、 发展,从文化的功能, 从文化本身的意义上来认识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的根, 是文化发展的源泉。随着社会的发展, 寻根之情普遍存在于人类。随着现代化的建设, 社会步伐加快, 意味着新旧交替的加快。从总体上说, 历史在发展, 人类社会在不断地进步, 但从文学艺术的具体析,就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代胜过一代,前人所创造的高峰, 自有其时代的条件和历史的必然, 往往是我们无法超越的。我们只能在他们的基础上创造自己的高峰。文学艺术的发展, 并非是阶梯式地不断超越, 而是群峰林立, 各有千秋。即使在科学技术发展上, 有继承发展, 也有丢失。以至于一些古代的技术, 现代人都难以达到。因此, 在我们古老祖先创造的遗存面前, 包括精美的民族民间文化, 我常怀一种敬畏之心。这是我们的母亲文化, 是我们的根。越是在社会发展快的时期, 人们越不应该失去记忆, 更不应该忘记回家的路。保护现有的历史遗存, 留下祖先的记忆, 非常重要。只有清晰地知道我们从何处来, 才能以更坚实的步伐和自信的心情向未来走去。  
      现代文明的发展, 确实对传统文化起着消解的作用。这种消解有进步的一面, 因为任何传统文化都是其时代的产物, 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但是, 文化就像一条长河, 不管怎么流淌, 其成分如何变化, 也像人的血脉一样, 始终保存着祖先的基因。现在, 我们要努力把这种基因保存得更多一些, 保护得好一点, 不要流失得太多。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 追求便捷是人的一种本能。但是, 便捷以后, 随之也就丢失了许多珍贵的东西。人们发现, 有些东西之所以“ 可贵” 正是在于“ 难能” 。不要笼统地以为发展快、 变化大就好, 有的东西需要发展快, 有的东西需要保持它的稳定性。如果社会发展速度之快、 变化之大已经使人们感到一种浮躁, 使人们感觉生存状态不那么舒适了, 甚至给人类带来某些意想不到的生理、 心理的疾病, 那么这种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呢?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但不把经济发展速度作为惟一的目标, 而是强调经济和社会要协调发展 , 城市和农村要协调发展 , 区域之间要协调 发展 , 人与 自然要 协调发展,全面 、 协调 、 可持续就是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科学的发展观当中, 文化占有重要地位。没有文化的发展, 就缺乏人文的关怀。因此,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看待文化, 用科学的协调发展观来看待民族民问文化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民族民问文化为什么如此重要?因为人的情感需要它, 人的心理需要它, 我们走向未 来需要它。在社会飞速发展的过程 中, 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条件下, 在科技发展到上天入地, 似乎无所不能的情况下, 人们感到还需要有一种东西来平衡心理,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民问的文化给人们以一种特殊的关切感, 不断给人的心灵以滋润和慰藉, 在文化心理上给人以一种安定感和安全感。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的根, 通过民族民间文化, 我 们能够认识自己从哪里来, 我们的祖先如何一步一步走到今天。这对于走向明天, 走向未来,非常重要, 我们也因此更加清晰地了解人类的追求, 知道人们到底需要什么。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 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所以, 在社会飞速发展时, 更要从长远考虑, 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 。  
      民族民问文化保护工作, 目前正处于最好的时期。过去我们有工作基础, 也有重视民族民问文化保护的传统。特别是经过新时期的发展, 党和政府关于文化的自觉性大大地提高了。对发展的认识,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开始, 提出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时, 不少同志往往把经济发展速度作为惟一指标, 把经济指标当作各级政府奋斗的目标。第二阶段提出可持续发展观, 即经济的发展一定要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与环境的有效保护结合起来, 但仍然局限于经济领域, 而忽视了人文环境的构建, 忽视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第三阶段就是“ 十六大” 以后, 党中央提出的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 对城 乡、 区域、 经济与社会、 人与自然等方面关系统筹考虑, 促进其协调发展。在当前我国加入 w1 D 以后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 党中央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 对我们民族的未来, 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 贯彻好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绝不仅仅是经济部门的事情, 文化部门也要担当起自己的责任,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 积极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是贯彻落实党的“ 十六大” 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也是实现各地、 各民族经济、 社会、 文化的科学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 正确理解保护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关系  
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 这是两个概念。我们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是客观存在的历史所形成的文化形态, 或者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而文化传统, 则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繁衍、 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我们民族特色的一种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  
      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遗产, 我们首先要原生态地保护下来, 然后再加以分析。并不是所有受保护的传统文化都可以利用, 都应该发扬。传统的东西并不都是好的, 对传统文化中不好的东西, 我们可以研究, 但不应提倡。要科学处理好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创新的关系。  
      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应该保护的都要把它们保护下来。但是, 继承发展, 则应按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推陈出新的方针办法 要本着弘扬先进文化、 提倡有益文化、 改造落后文化、 反对腐朽文化的精神, 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只要我们对传统文化有深入的理解, 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精华有深刻的认识, 就一定能够结合新时代的需要, 创造出既有民族特色, 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新文化。总之,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建设先进文化, 并不矛盾。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的根基, 要在这根基上前进。离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弘扬、 继承发展, 所谓文化创新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 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就会脱离了根基, 失去了前提。  
      党的“ 十六大” 报告指出, 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 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的, 民族的、 科学的、 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我认为, 前面的几个定语, 既指出了中国先进文化质的规定性, 又指明了文化的发展方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民族性与大众性特质, 使得它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通。其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生存状态, 必将给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带来强健的生命基因, 增强吸引力和感召力, 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的落后因素和糟粕兼容,则在综合扬弃过程中, 按照面向现代化、 面向世界、 面向未来的方向与思路, 用科学的态度予以剔除。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发展产物,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中国各族人民世世代代的创造和积累, 积淀着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因子。我们要创新和建设当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就必须要依托历史, 立足现实, 尊重过去, 面向未来, 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深刻继承和科学扬弃, 来创造和熔铸既有丰厚历史底蕴又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新文化。因此, 保护传统与文化创新并不是矛盾的两极, 而是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三、 科学把握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工作方针和原则,正确处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为了组织实施好“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及其试点工作, 我们制定了相应的 工作方针和原则。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工作方针为: “ 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 合 理利用, 继 承发展” 。“ 保护为主, 抢救 第一”,是保护工作的立足点, 是由目前现状决定的, 也是形势所迫。现在盗窃和贩卖民族民间文化的势头比我们抢救的势头还猛。我们首先要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好, 还是要像文物一样, 分级负责。国家级的国家要支持,  但即使是国家级的, 按照现行的体制, 也要以所在地进行保护为主。各地政府要把保护工作当作自己的一项工作任务, 国家要给予指导、 关心和支持。“ 合理利用, 继承发展” , 反映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 是让其在流传中发展, 这样才有生命力。适当的合理利 用, 也有利于保护。如果确实利用好民族民间文化, 就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现存的一些古建筑, 修好了却不好好利用, 也会很快损坏。所以, 合理利用有利于保护, 但利用的同时不能损害保护。“ 继承发展” 指的是文化传统问题, 是对文化形式、 内容的改造问题, 而不是指保护对象。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工作原则为: “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长远规划, 分步实施; 明确职责, 形成合力” , 这是经过了反复推敲而形成的。所谓“ 政府主导” , 是因为文化建设属于政府的三大建设即政治建设、 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中的一项, 当然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另外, 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领导, 不光要拿钱, 还要进行指导和规划。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确实面广量大, 必须要有社会的参与。这些年以来, 各方面包括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以及文联等组织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民间文艺家协会 , 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远规划, 分步实施” , 指的是面对新的时代和新的形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通盘的考虑。我国历史悠久、 地域辽阔、 民族众多, 民间传统文化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 各地各民族各种民间传统文化形式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很复杂, 现今的存留状况也不同。另外, 我们人力、 财力、 物力和智力资源有限, 如果不能长远规划, 分类统筹, 区别对待, 分步实施, 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 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且有现实的针对性, 也不可能在如此宏阔的时空范围内, 理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头绪。“ 明确职责, 形成合力” 指的是, 保护工程的实施, 要有组织领导机构、 专家咨询组织和具体实施部门, 涉及到文化、 财政、 教育、 民族、 科研、 大专院校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此, 在工作中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 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并且要协调配合, 形成合力, 提高效率。总之,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 因为它是专业性、 学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 也是群众性很强的一项工作, 所以必须全面贯彻“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的方针, 同时要“明确职责, 形成合力” 。  
      文化部门是政府组成部门, 因此,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部门行为, 而是政府行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这就是即将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因此,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有一个很大的特点, 就是法律上的思考和运作几乎和保护工作本身同时开始。最近几年, 文化部向全国人大专门汇报过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律的起草工作, 而且还与全国人大于 2 0 0 1年联合召开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国际研讨会。在立法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的情况下, 全国人大特例允许加快《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的立法进程。文化部提出草稿后, 直接交全国人大。2 0 0 3年年底 , 该保*法列人人大立法计划, 有望 2 0 0 4年颁布实施。保护*出台后, 国务院将颁布实施细则。我们从事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将有更强大的法律后盾。  
      我相信 , 随着对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和科学的发展观的理解, 特别是随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的出台,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会把民族民 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作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面广量大, 首先要做好普查工作。摸清家底非常重要。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 进行分门别类, 制定措施, 采取办法, 进行保护。关于工作的连续性问题, 我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  
      第一, 现在的工作是在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许多的民歌、 舞蹈等已经有了图片、 文字资料, 再重新普查一遍,大可不必。因此, 各省( 区、 市) 所有从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普查工作的同志们, 首先要把本省( 区、 市) 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的分卷都看一遍, 了解哪些已经做过, 哪些需要加工。要强调工作的连续性, 不能搞重复劳动。
      第二, 要有一支精干的队伍。特别是除了各省( 区、 市) 文化厅( 局) 要有一位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外 , 可以请那些熟悉文化工作、 对文化有研究、 身体较好的老厅( 局) 长来做这件事情。周巍峙老部长, 已经八十多岁了, 为了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的出版, 还一个省一个省地跑, 找书记、 找省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没有一班甘坐冷板凳, 不图名、 不图利、有奉献精神的人, 很难开展好。我们要发扬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工作的精神, 要热爱这项工作, 要动员搞过十部文艺集成志书的同志以及专家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一个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各级文化部门要统筹、 组织、 规划, 要做好保障、 服务工作, 要充分地依靠专家, 发挥有关机构和专业协会的作用。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既要看到其难度, 又要看到已有的工作基础。我们已经花了二十年搞十部文艺集成志书, 还将花十七年的时间开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这是很值得做的、 很有意义的工作。文化工作重在建设。一要抓基本建设, 比如故宫维修 、 国家博物馆扩建、 中国美术馆二期工程、 国家图书馆二期工程、 国家大剧院、 国家话剧 院剧场等等; 二要抓重大文化项目的建设, 如纂修清史、 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善本再造工程、 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等等。我们正在从事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也是这十几项宏大工程的重要部分。这项工作做好了, 我们才能上对得起祖先, 下对得起后代。  
      同志们, 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大规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系统保护,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制度, 这在我国文化建设的历史上, 还是第一次。是历史和时代 , 将更有效地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光荣使命, 交付到我们这一代文 化工作者的手中; 也是历史与时代, 给我们这些跨入2 l世纪的文化工作者, 提出了一道十分艰巨而又繁难的文化建设课题。这是一个机遇, 也是一种挑战。让我们在以本人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 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 依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积累的雄厚国力,珍视祖祖辈辈的先贤们为我们留下的丰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借助几代人经过艰辛努力创造积累的丰富工作经验, 迎难而上,努力探索,积极实践, 坚持不懈,为完成这项伟大的文化建设工程, 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冀政办[2005]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努力建设文化大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提高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典籍;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河北文化遗产的整体,缺一不可。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依法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快步伐;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保护机制急需完善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河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省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河北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记录、整理和传承。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要按照《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
  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真正把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要广泛动员和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要发挥各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及各种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以燕赵文化为主体的河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河北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河北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河北乃至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河北乃至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出现未履行保护承诺等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建设文化大省,建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文物局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省文化厅主管副厅长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
  (一)研究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审定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文化厅上报国家文化部。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以工作通讯的形式,不定期交流和通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经验及进展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

附件3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士彬 (副省长)
  副组长:张绍廉 (省政府副秘书长)
      许 宁 (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张希有 (省文化厅巡视员)
      谢占海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郭秀堂 (省财政厅副厅长)
      葛素梅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马宇骏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
      苏蕴山 (省建设厅助理巡视员)
      何江海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恩佳 (省文物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张希有(兼)
发表于 2010-1-14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藏老师对玉田泥塑被列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确实不小,是他通过详细的调查,弄清了泥塑的文化内涵,功不可没,值得我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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