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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劳燕分飞法官几经周折调解化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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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未婚同居生子劳燕分飞
法官几经周折调解化纷争
     6月22日,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非婚生育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初被告张某与原告之母杨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6年底杨某怀孕,2007年10月16日原告杨某某在邯郸某医院出生。原告出生后,被告拒绝到医院付费及照顾原告母女。以后的日子里,被告从未探望原告母女,并拒绝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等。原告之母杨某曾托人与被告张某联系,欲共同商议两人的婚事及如何抚养原告的问题,但被告表示不想与其结婚,也不抚养原告。原告之母杨某见成婚无望,便要求张某抚养女儿,仍遭拒绝。无奈,原告之母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杨某某履行抚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之母杨某每次到庭都以泪洗面,而且情绪异常激动。针对这种情况,民一庭的法官们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制定了较为切实可行的方案。首先做被告亲属及其周边人的工作,动员被告父亲等人,希望他们能说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反复做工作,其亲属有了调解的意向,但被告对法官们的调解仍无动于衷,致使调解未果,最后只好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调查的结果及事实比较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庭审结束,调解不成的就应当及时判决。但民一庭的法官意识到,被告无固定居所及工作,如一判了之,将来很有可能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原告也将长时间得不到抚养费。这种结果对于原告之母杨某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是男友抛弃,美好的爱情被无情的事实所破灭;另一方面是作为一个未婚妈妈,来自社会上异样的目光、言论甚至是歧视,将给杨某的身心以沉重打击;再加上将来该抚养费的判决若长时间得不到执行,这将很可能成为稳定的隐患,甚至成为上访案件,而对于杨某和被告来说,仇恨可能越积越深,甚至演化成刑事案件。
     该判决虽已草拟出来,但法官仍以超寻常的思维和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张某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3万元抚养费。至此,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与此同时,法官还给杨某做了细致的心理疏导,使其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发表于 2009-3-18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听风说话
此案与维权一案,如出一辙:再次重申观点:

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其二人同居所生小孩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李志军一次性支付小女孩抚养费3万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表示同意。就这样,一件假戏真做、互信互骗的露水夫妻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此案我认为,婚姻骗子李志军,依照侵权法理论应当对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才是真正的维权。现在这样给非婚生女儿3万元,也不到位。培养一个孩子,岂止3万元。远远不够。此案既对女儿给付生活费少,更一点没有对受骗的原告张某维权。
题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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