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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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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酒后无证驾车,致人死亡获刑  
       栾某因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撞伤行人致死并肇事逃逸,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支付受害人巨额赔偿费,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是最近*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案件,希望能给那些无视法律的人提个醒。
       2008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栾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C3366号白色皮卡车,沿湘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新区大西帐村108号电线杆处,将在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马某撞倒后,被告人栾某驾车逃逸,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栾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如何处置》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发表于 2009-3-16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判的也太轻了
发表于 2009-3-18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听风说话

酒后、无证驾车主要责任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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