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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也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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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问:我于2008年5月1日借孙某五万元,借期一年,到2009年5月1日到期。
       2008年10月1日,孙某因资金困难,向我借三万元,借期三个月。到今年元旦,这笔款到期应归还给   我。当我去找孙某要此款时,孙某说就用你欠的五万元抵销。请问可以抵销吗?
      
       答:按照合同法规定,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如果你不同意约定抵销。按法定抵销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双方互负债务;
            二是互负的债务属于同一种类法律关系,如均属合同或者侵权法律关系;
            三是债务的种类可以抵销,如都是货币、或同种类商品、货物,比如都是玉米、大豆等,且品级相同。
             四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就是任何一方都没有期限利益
       本案中,符合前三个条件,但是你一方的债务没有到期,得到今年的5月1日到期,还有四个月的期限利益。因此说,不可以按法定抵销,对方无权通知按抵销处理,应当先归还欠你的三万元钱。到今年五一你再归还欠孙某的五万元钱。
发表于 2009-3-1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哦,那如果按约定抵消,就可以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3-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2# 经典女人
真聪明,约定可以,因为在法理上,权利可以放弃,作为权利方主动放弃期限利益,同意抵销,完全可以。
发表于 2009-3-15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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