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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被狗吓倒骨折 四次审理后获赔9千多元
备受关注的海口首例狗吓人官司第四次落槌,历经一审、重审、终审,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记者17日了解到,近日海口中院再审认定老人所受之伤与被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了原来的终审判决。
2005年,75岁的罗大爷将邻居李女士告上法庭,称李女士带着狗坐电梯,当他看见电梯里的狗时吓得
跌坐在地。此案历经一审、重审、终审,最后海口中院终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17日早晨7时左右,罗大爷在海口市海语花园二栋一楼电梯门前等候乘坐电梯。这时,李女士也带着狗乘坐电梯下到一楼。当电梯门打开时,罗大爷看见狗后随即后退,最后摔倒在电梯门前左边的地上。
法院认为,李女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内养狗,又因管理不善,致使电梯门打开时,罗大爷看见狗后受到惊吓而后退摔倒,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女士应对狗致罗大爷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判决李女士赔偿罗大爷各项费用共9千多元。
07年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指令海口中院再审。海口中院再审后认为,李女士无证据证明罗大爷在住院期间曾经跌倒或摔伤,因此罗大爷进行MR检查的诊断结论,足以证明罗大爷的骨折与被李女士饲养的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近日,海口中院再审维持原来的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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