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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盖得房子要拆除,谁之错?
村民唐某申请宅基地,谎称耕地是荒地。李代桃僵、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地说:我想在这块荒地上盖房……。又用小酒子灌醉了村干部两回。随后,村委会向乡政府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表,也谎报耕地为荒地。
宅基地使用证审批下来后,唐某便动工建房。转眼间,三间四破五的大瓦房拔地而起,甚是气派。
该村群众因唐某建房占用的是耕地而反应强烈。多次到县乡上访。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房屋,退还耕地、另在规划内的空闲地建房的决定。
唐某不服,气的哼哼,这是谁之错,一旦拆除,10万元建房款就将付之东流。一气之下,唐某以建房地址有县政府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据,不接受处理。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本案属于一起由“行政审批”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审批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审批行为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实施,其程序的关键之一,就是审查核实,即书面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从事该项活动的条件,实地核实其申请是否真实。
本案中,乡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并未做实地核实,导致了将不该批准使用的耕地批给了唐某,因此,该行政审批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而唐某在申请中的谎报、村委会不负责任的盖章更是错误的。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唐某拆房重建的损失由他自己负责。村委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