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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阻欲提存 化解两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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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2008年12月26日,某医院李某等人申请将房主拒收的租金,提存到公证处。
     经了解,2005年,该医院租用居民果某商用楼,合同约定:租期7年,年租金6万元。2008年初,房主果某将楼房卖给赵某。
     医院找到赵某欲交2009年租金时,被告知要涨租金到20万元,拒收。12月29日,副局长刘凤悦和主任尚华应邀调解此纠纷。首先表明观点: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具有约束力。
     二、新房主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为,承租人申请提存租金符合受理条件。提存后,视为承租人已经履行租赁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
     新房主意识到自己违约,医院也愿意让步。经过几轮磋商,达成了补充协议,租金长到年15万元。
     签字完毕,已近午后一点,双方握手言欢,在场的人们都深感欣慰,冬日的阳光分外暖和。
发表于 2009-3-12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房主在卖房时,租赁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价款优先买房。请问:如原房主在卖房时未通知租赁人,是否可以起诉行使该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09-3-1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2# 安安静静

      可以起诉请求认定房主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主与承租人签订此房的买卖合同。因为,同等价格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房主能证明承租人放弃了此种优先的权利。

      例如:2001年3月5日,张斌租赁陈东商铺房一间,租赁合同中注明租期五年,总租金¥81,900元,一次性支付,双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2002年1月10日陈东以人民币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产权出让给李夏文,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张斌就此事与陈东协商,未果。遂将陈东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陈东与李夏文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1、撤销陈东与李夏文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2、张斌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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