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懂得消费维权的法律诉讼程序与可能获得的赔偿及适用的法律条例。
我们知道了要赔偿,那么赔偿的标准怎样来算呢?那些产品可以获得赔偿,那些产品又不能获得赔偿呢?
消费者消费一件产品,并不是消费中产生了损害就赔,而是要是因为产品缺陷导致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害才赔偿,产品缺陷还必须是经过加工处理后的产品才算,一些天然产品则不计算在其内。这里面我们要知道一些什么内容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明确的要素:
1,产品需要有缺陷,这些有缺陷的产品是经营者提供,属于产品经营者责任的产品必须是产品经营者经手过产生缺陷,这里有说明,产品经营者有如实说明产品正确使用的责任,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扣住这几个字眼,这可以应用于保险等格式条款上,对于保险营销人员的未说明使用或者防止危害的发生要求产品经营者负责。
2,需要有人身、财产方的损害事实,财产损害不仅仅追究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涵括开头所说的包括收益,占有财产,精神上直接或间接的全部损失,具体的自然要依照具体案来计算。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误工是因为缺陷产品造成身体不适,而身体不适是因为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这样互为因果,因为产品缺陷引发的一系列占有财产,财产收益和产品使用所带来的损失都要计算进去,以争取最大化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消费者在消费了有缺陷产品之后,可以向那些产品经营者获得赔偿,这就要看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责任涉及方,涉及方越多,消费者的选择也越多。
一个产品,他的流通过程为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批发者,零售者。举些个例子来说明情况,比如高压锅,如果你是从商场订购,而商场直接从厂家进货,这个高压锅有缺陷问题产生了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消费者可以向厂家或商场要求赔偿。如果你从网上订购产品,运输者是你自找,产品缺陷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你就只能向运输者要求索赔。如果产品当你手上没有缺陷,而你的使用不当造成了缺陷进而引发了产品事故,损害了你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你这里只能找你自己负责。其中如果你买的产品还经过中介或者其它社会团体对产品作出承诺,而该承诺又是错误,同样可以将该中介或者社会团列为连带责任人。
起诉案件中,能找到越多的责任人对于上诉人越有利,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维权不仅仅工商一个部分,还有法院,甚至可以几个方向同步进行,但在进行消费唯权诉讼之前,一定要再清自己的责任关系,对于那些借口自己不小心的责任要懂得说不。学会仔细的分析该事件中的不利因素产生的原因,这是决定责任的关键,法律中的近因要素,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争执中。
法院起诉难不难,以我现在打官司的经验论,打官司比一般的争吵来的容易,因为每一场官司下来都有一个文件依据,法官不能完全徇私,因此在事实明确的状况下,法律依据充分,通过法院维权是一种很好的途径。将诉状写明清楚,事实无法抵赖,法官断判也轻松,而诉讼成本都是属于败诉方,因此在经过认真的事件分析之后,通过法院的途径解决争议,是消费维权最省心的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