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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们商讨了个案例:某村有兄弟两家。兄住东院,弟住西院。但是,兄住的东院三间房屋,是弟的名字;弟住的西院是兄的名字。
话说2006年,兄弟二人签定了一个分家协议,约定:双方互换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把兄现在住的东院弟名的房屋,变成兄的名字;把弟住的西院兄名字的房屋,变成弟的名字。
俗话说:“人有旦夕祸福, 天有不测风云”,还没有来得及办理互相过户变更手续,半年后,弟去世了。有妻子和远在外地的儿子,两个继承人。
那么,还可以继续办互换过户手续吗?
一、签订此分家协议后,尚未履行,现在一方当事人弟已经去世,其民事行为能力已经终止,不能直接履行。
二、按民法、合同法原理,合同一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即弟的继承人愿意履行分家协议,可以继续履行,办理一个补充协议,数个继承人可以委托一个继承人,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将来由继承人和对方履行过户或其他手续。
还是不能办确认原分家协议有效公证,因为原一方当事人弟已死亡,事实是无法确认、也无法履行了。
起草一个在外地儿子的声明书
我叫***,男, 岁。现住********。
***是我的父亲,于 年 月 日去世。
父亲于 年 月 日与大伯签定了互换房屋、变更宅基地使用证名字的分家协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同意继续履行此分家协议,并委托母亲***代理签署与大伯达成的补充协议。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