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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赠与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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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远在重庆的朋友《小城故事》这篇文章很好,提问者问得好,该文条分缕析,回答得好,发此共赏。并在文后谈了自己的读后感。在此,致谢风儿和小城故事。   
      
       今天我的唐山同行风儿问我,房产赠与合同签订后,双方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问能不能撤销赠与合同公证?委托公证能不能单方要求撤销委托公证?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有很多当事人,动不动就想撤销公证书。其实,公证书是不能随便撤销的,《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一条说明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公证书,一是公证书内容违法,二是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只要不是这两种情况,公证书是不能撤销的。如果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可以更正,但是不能撤销。
      其实公证就是个证明过程,如,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就是证明某年某月某日王某某和李某某在那里签订了赠与合同,至于双方反悔了,不同意赠与了,但是,当时可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公证证明的就是真实、合法。所以,公证书是正确的,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是,可以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如果房产还没有过户,双方都同意,他们可以从新签订一个新的协议,解除他们原来签订的赠与合同,公证处对新的协议公证一下就可以了。
      委托公证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但是原来的公证书也是不能撤销,你可以让他从新发表一个声明,撤销以前的委托。这里要注意,是他自己撤销他的委托,而不是撤销委托公证书。公证处对他的声明进行公证,但要把以前的委托书收回来,如果收不回来,你要告诉他,原委托在第三人不知道已撤销的情况下使用,仍然有效。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赠与双方已经过户了,而双方又都同意撤销原合同怎么办?这个问题有几个观点:一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原合同,公证处对解除合同办理公证后,再到房管局把房产办回来。另一个观点是,双方从新办理赠与合同。还有一个观点就是撤销原来的公证书,拿着撤销的公证书到房管局撤销房产证,恢复到以前的房产证。我的观点是双方从新办理赠与合同。第一种方法,房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我们这里是这样的。第三种方法,公证书没有错误,撤销是不对的。
   
       我读后的相同和差别点:
      
       一、关于解除房产没有过户的赠与合同问题,因经过了公证审查,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效力。
      
      该文中说的撤销和解除是两个概念。正像阐述的,公证书没有错误不能撤销。但是,当当事人提出不再赠与了,双方都同意。这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合同,双方达成一个解除赠与合同协议,公证此新的解除协议,也是不可以的,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实际上,体现了公证的权威性、神圣性、严肃性
      
      这里的概念如果提“撤销”,是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赠与合同,实际准确准确的法语叫“解除”。这也是不允许的。撤销原来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则更是不可。
     
       二、关于解除委托授权行为的问题。撤销单方委托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可以。不是撤销委托公证,是解除。该文论述到位,赞成。
      
       三、关于撤销已经过户房产的赠与合同问题。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既然原来赠与的房产已过户了,所有权属于原来的受赠人。原来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加之禁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撤销。只有符合法定撤销权不受上述限制规定,比如有: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等情形。
     
       所以,不存在撤销或解除的问题了,只能回赠了。
     
       如果提出法定撤销,被撤销人不同意的,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发表于 2009-3-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律关系清晰,法律名词解释的准确,让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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