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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因不能造成彼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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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断   想   四   则

       一、  一次在县人大常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的会议上,一位法院庭长谈到:如果追尾事故,被追尾的车辆无牌、无证,责任的分担,交警部门确定双方都有责任。但是按照法院民事审判的角度认为:被追尾的车辆虽然无牌、无证,不过,此因不能造成彼果,无责任。两种观点,你更赞成哪一种?
   
      二、  今天上午,和一位律师交谈:本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适用证据应该更严格,但是,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凡是主要责任致人死亡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对责任认定书异议的救济渠道时间短、效果差。而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官可以依据其他证据,不采信责任认定书。这两个刑事、民事证据的实务处理,是相悖的。
   
      三、  某赡养协议规定:协议生效之日如被赡养人单方终止本协议的,需双倍返还长女***、长婿***为其支付的费用,如赡养方单方终止的,费用不退。
      本来,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终止协议,父母要双倍返还加重了老年人的责任和心理负担,难言无语。不知读者诸君,做何感想?
      
      四、声明赠与书,有的地方办的驾轻就熟,其观点是:回避假赠与,只核实在声明书上签字属实;还省事。雾里看花的思维,分不清哪个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发表于 2009-2-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法律也有误区?还是有人喜欢钻法律的空子?
发表于 2009-2-2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请教问题:
1.A和B逗着玩,A不幸将B致死,A都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B方不肯罢休, A能判死刑吗?
2.A将B故意致死,A没成年,是不是就可以免死刑?
 楼主| 发表于 2009-2-27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2# 经典女人
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一是需要与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综合作用,调整社会关系。
二是法律具有僵化性、滞后性,它有时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需要及时修改,或灵活适用法律原则;
三是法律有漏洞,需要弥补。
 楼主| 发表于 2009-2-2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3# 经典女人

      1、A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是过失吗,最高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死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A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向B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抢救费、住宿费、护理费等。
      2、故意杀人罪,最高可能判处死刑。因为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危害大啊。
      但是,我国刑法同时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判处死刑。所以,您说的情形,因为A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会判处死刑。这是肯定无疑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9-2-2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谢谢刘版,女人又麻烦了。
发表于 2009-2-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1、被追尾的车辆虽然无牌、无证,不过,此因不能造成彼果,无责任。强烈支持!
2、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终止协议,父母要双倍返还。于情于理不通。
3、不负责任的声明赠与书,会降低公证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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