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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马父有一个宅基地使用证,马父死后,马儿子即经本村干部中证,卖给同村同族的弟弟马弟。
转眼二十年前过去了,马弟现在也是三世同堂,想将这处房产赠给儿媳,过户给儿媳名下。现在,土地管理所要求办理公证。
面对当事人的要求,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给买卖时的中证人做证据保全,证明在证言上的的签字属实;
第二种意见 确认当年买卖协议交易真实;
第三种意见 确认交易真实,并确认最后买受人具有的房产权利。上述案例直接赠与儿媳,是空中楼阁。
比如:还有一个案例,这个家庭有分家单,宅基地使用证在父亲的名下,现在,想过户到长子名下。
第三种意见:认为办理继承公证,是确认归谁继承,而面对上述案例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员可以行使调查权,对交易或分家协议的客观性、真实性予以确定,这是发挥公证的特殊职能。并确认最后受让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受益至今。
我的总体意见是: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确认现在占有状况,但不能定性确认其具有所有权。
公 证 书
申请人 马 弟, 男。
关系人 马 父, 男。 生前住*****。
关系人 马 子, 男。 住所
中证人 马 **, 男。 住所。
经本处审查申请提供的买卖房屋契约、交税收据、村委会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中证人马**核实,房屋所有权人马**于 年 月 日死亡,其生前所有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项下房产,于 年 月 日,由其儿子马子,以 万元价款出卖给马弟。
兹证明上述双方交易真实,马弟已实际占有、使用、受益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