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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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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忙开婚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判令司机曹某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限额外另赔偿27万余元,车主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1月10日,张某的朋友之子结婚,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借出作为婚车,并请曹某驾驶。当天中午,曹某驾驶婚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曹某驾驶车辆是张某交给他的,为张某朋友之子结婚所用,曹某行车的时间、路线均受张某指定,利益归属应为张某,属于义务帮工。由于曹某有重大过失,因此张某对曹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09-2-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1# 安安静静
     简明扼要,言简意赅。车主受益,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司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还望拨冗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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