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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被挠,该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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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现实中,邻居打架纠纷屡见不鲜,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能不能私力救济——由一起相邻打架纠纷引起了我的思考。以下案件中的陈女士能否得到赔偿?欢迎您的思考和答案。也可以看一下自己的依法断案的判断力。

  案情:年方四十岁的单身女士陈小华与三世同堂正值壮年的林永刚,是东西院的邻居,陈小华女士在东院、林永刚在西院,两家共用一公用的往外通行的通道。2008年10月,东院陈小华女士准备再婚,在院外修建围墙,西院林永刚,以陈所修建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正常通行而出面阻止,不让施工。因陈女士不听阻止继续施工,西院的林永刚在一天早晨扒掉了东院陈女士垒到半截的围墙,在扒围墙的过程中与陈女士发生拖拉,挠伤了陈女士面容姣好的面部,被正好路过的村干部劝架拉开。      
      事后,陈女士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东院陈女士随后以围墙财产损害赔偿和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西院林永刚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和人身受伤害的损失2000元,合计3000元。
      
      林永刚理直气壮地说,陈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围墙,她修建的围墙是违法建筑,而且该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我作为西院邻居往东的正常通行,在陈某经阻止仍不停止的情况下,我才扒掉围墙的,所以我不应对陈某进行财产赔偿。
      另外在扒围墙的过程中,是因为陈某上前拖拉拽我、咬我,我才挠了她的脸,我没有先对陈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故意,所以我也不应对陈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究竟林某该赔不该赔?




发表于 2009-2-25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合法限度内,可以进行私力救济。但本案中,我认为不适合私力救济,拆除违法建筑应由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并组织实施。陈女士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应由林进行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2# 安安静静
您说的很对,只有对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才能自助救济。比如到饭店吃饭不给钱,老板可以扣住人解决。本案中,您说的职能部门都有哪些啊?
发表于 2009-2-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职能部门:土地局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4# 安安静静

谢谢。除了国土资源局,现在,成立了规划局,不知打院墙,还用规划部门审批不?他们负责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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