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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邻居打架纠纷屡见不鲜,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能不能私力救济——由一起相邻打架纠纷引起了我的思考。以下案件中的陈女士能否得到赔偿?欢迎您的思考和答案。也可以看一下自己的依法断案的判断力。
案情:年方四十岁的单身女士陈小华与三世同堂正值壮年的林永刚,是东西院的邻居,陈小华女士在东院、林永刚在西院,两家共用一公用的往外通行的通道。2008年10月,东院陈小华女士准备再婚,在院外修建围墙,西院林永刚,以陈所修建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正常通行而出面阻止,不让施工。因陈女士不听阻止继续施工,西院的林永刚在一天早晨扒掉了东院陈女士垒到半截的围墙,在扒围墙的过程中与陈女士发生拖拉,挠伤了陈女士面容姣好的面部,被正好路过的村干部劝架拉开。
事后,陈女士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东院陈女士随后以围墙财产损害赔偿和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西院林永刚赔偿其财产损失1000元和人身受伤害的损失2000元,合计3000元。
林永刚理直气壮地说,陈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围墙,她修建的围墙是违法建筑,而且该围墙占用了公用通道,影响了我作为西院邻居往东的正常通行,在陈某经阻止仍不停止的情况下,我才扒掉围墙的,所以我不应对陈某进行财产赔偿。
另外在扒围墙的过程中,是因为陈某上前拖拉拽我、咬我,我才挠了她的脸,我没有先对陈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故意,所以我也不应对陈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究竟林某该赔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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