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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错认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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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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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回家路上,拾得一皮包,内有300元现金及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失主为张某,当拾得人王某向周围人问及谁是失主张某时,旁边有人指明一人是张某,并且说他丢了皮包。因拾得人王某赶着回家,没多加考虑,便将皮包交给对方。不料王某还未到家,真正失主张某却持工作证找上门来。拾得人王某虽一再解释,但真正的失主张某就是要王某赔偿。
   
      问:错认失主造成损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王某应当赔偿。王某不具有处分权,王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
   
      问:真正的失主张某怎样讨回自己的丢失物?
      答:拾得者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时,理应核实失主身份。
      但拾得人王某没有认真审查核对,便交给了他人,无论是出于应当预见到失主有假,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无法回避一个事实:王某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张某可据此找王某讨回自己的遗失物,不行,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问:如果找不回遗失物,拾得人王某是否要全额赔偿?
      答:拾得人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人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责任”。
      从王某反映的情况看,王某虽然没有故意,但本案所涉及财物仍然客观存在,并非已经灭失、毁损,只不过在非真正失主手中,因此,王某不具有免责要件,如找不回遗失物,王某要全额赔偿张某。














发表于 2009-2-18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王某应当赔偿,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王有过失,有义务安全交回遗失物,但王霜存在失使遗失物没有交回原主。
发表于 2009-2-18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还有错[em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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