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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姑娘身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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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事件回放:
      某家庭主妇李某住在四楼,春节前腊月二十三这天,某家政公司派保洁员三人擦玻璃。不料,临近中午时,保洁员姑娘王某在擦洗大卧室窗户玻璃外侧时,不慎一脚踩空,从四楼高的楼上摔落,坠地身亡。
      法律分析:
      姑娘王某到用户李某处从事小时工工作,自带劳动工具和设备,报酬也是一次性给付。并非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在承揽关系中,用户李某只有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等特定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用户李某存在定作、指示等过失。姑娘王某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用户李某不担责任。用户不是雇主。
      本案家政公司与姑娘王某是劳动雇佣关系,应由家政公司赔偿。
发表于 2009-2-1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与家政公司是承揽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家政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为李某提供的成品即玻璃干净,而不是李某雇用王某符合法律对于承揽的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09-2-11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同意以上的观点
发表于 2009-2-1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王某是受雇李某,为其提供劳务即擦拭玻璃。应由李某赔偿![em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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