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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1年2月,我县一消费者——一位少妇,在某连锁超市购物付款出门时,被怀疑其上衣口袋中的大宝SOD蜜为偷拿夹带,在消费者讲明是在另一供销大厦所购,同行朋友也为其证明,并声明搜身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超市人员仍不放行。双方僵持有20分钟,引来不少顾客围观。
玉田消协调查后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参照外省相关条例,调解达成协议,由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1000元。
消费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此案名列唐山市2001年维权十大案例。
这正是:无端怀疑受侮辱 精神赔偿有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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