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的手机收到短信,告知每月定期赠送劳务性息。赠送单位是中国移动唐山分公司,包月每月两元由该公司支付。
即使赠送,我也没有接受。因为对我此信息无用。我要求取消了。
有的朋友收到过这样的短信:
“您已开通……手机业务,月费3元,该业务免费体验至某年某月日,若不需要,请回复……申请取消。”
我认为,这种未经许可开通手机报业务的法律定性,应当是侵犯了手机主的财产权。因为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移动公司侵权。
一、因为回复占用时间,不回复,不应产生合同生效的后果。手机用户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回复此信息。
二、默示成立合同,必须法定或者约定。不作为不导致默示合同成立。
三、移动公司扣手机费属于侵权行为。不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侵权行为。不是不当得利。应当按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