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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报废车 事故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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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名农民将自己的报废拖拉机卖出后,该车引发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近日,某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这名农民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9日,农民罗某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某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
      第二天,罗某的亲戚王某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法院以交通事故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某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30%合人民币4000元。而洪某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依据原因力间接结合作出判决承担15%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罗某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法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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