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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一个朋友,在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定了10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工作8年多。最近她患重病休了两个月病假,病假期间企业没给她发任何工资,还说如果她还不能来上班,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她想知道法律规定?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你的朋友医疗期应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您的朋友解除劳动关系,在医疗期内企业还要支付病假工资。
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