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怎样被信仰?
——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四川泸州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某退休职工与一位婚外相好的张姓女子真心相爱,这个退休职工在身患癌症后,是张女伺候在床前,真是情深意重。感念于此,退休职工立下遗嘱:将家中属于自己的个人房屋和十万元现金赠与张女。后事由张女全权处理。
后张女主张房屋和十万元所有权,法院认为此赠与有违社会公德,遗嘱无效,判决驳回。此案在全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认为赠与有效,法官不应以道德代替法律来作出判决。
下面是女法学家范瑜的精彩观点: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而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会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道德的失落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违法行为的道德成本降低,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威信贬损……,
面对失落的道德,如果法律拒绝援之以手,我们对法律信仰从何而来?
为什么法官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应当、而且必须在司法中受到重视呢——当法律规则与道德标准出现明显断裂时,应当修正的也可能是法律;当法律规则暧昧不清时,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如果连法律家们都对公共道德缺少起码的信念和认同,又怎能奢谈把法律解决不了的难题留给道德去调整呢?
没有宗教的约束和良心的谴责,面对法律的无可奈何,很想讨教那些为“二奶”鸣冤的法学家,对于一种对社会尊严已构成严重冒犯得不道德行为,连道德上的批判都不能容忍,难道不是要将这些行为的代价或成本降低为零吗?
很想大声疾呼,若要使法律成为使法律社会的信仰,每一个人,尤其是法学院的学生,应该从诚实、守信、善良、人道、责任、宽容等等道德规范学起,从不作弊、不撒谎、孝敬父母、尊重他人、信守承诺,这些微小的德行做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