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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的几个法律猜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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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没有春晚,或者说没有电视机看春晚,我相信许多人就觉得这个年过的没意思。春晚有这样的观众,应该是春晚的自豪和荣耀。既然有这么多热心的观众如此热切的关注着春晚,培育着春晚,如果春晚不整出几个精彩的节目来,那可就真的辜负观众的期望了。 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在人们的期待中闪亮登场,不禁从法律角度产生了几个猜想。

  猜想之一:假唱。

  观众往往是从演员的职业道德角度或者央视的责任角度批评假唱,却很少有人深究假唱的法律责任问题。就拿每年的春节晚会来说,假唱不仅仅是在艺术的职业道德层面上对观众的“忽悠”,它甚至构成法律上的违约或者是欺诈。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虽然喜欢春晚的人很少把春晚和商业广告联系在一起,但央视的春晚绝对不是免费的晚餐。据说一台春晚的收入就5个多亿。这是什么概念,平均每分钟赚170万,每秒钟赚2.8万,既然有比印钞机还快的赚钱速度,春晚当之无愧的属于商业节目。那么宣传春晚如何如何精彩的广告(最典型的就是央视自己打出的广告),就当之无愧的构成对观众的邀约了。《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规定,这样的广告一经发布,观众收看了这样的广告,春晚向观众的邀约行为就已经生效了。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观众如约而至,在电视机前收看春晚时,春晚与观众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既然合同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看到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如果春晚连唱出的声音都是假的,那还有什么诚实信用可言?那不是违约是什么?所以说,春晚的假唱,非但是构成违约,它甚至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当然,各位客官切莫当真,如果拿着我的观点去和春晚假唱打官司,输了我可不负责任。
  猜想之二:加班费。

  所有参与春晚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创人员,主持人,演员,导演,导播,灯光,摄像,录音,道具,场务,等等一切杂务人员,他们有没有加班费?他们的加班费是怎样计算的,怎样发放的?

  我记得小时候看春节晚会,有一个好像是黄宏整的小品,说起演员们为了让全国人民看上一台春节联欢晚会,为了让千家万户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演员们牺牲自己和家人团聚的时间,牺牲自己在自个儿家过年的机会,把最美好的时光贡献给了全国人民。那小品演的,眼泪稀里哗啦的。那年头,网络还没这么发达,也不知道春晚到底赚不赚钱。反正我作为看春晚的全国人民之一,被感动了。
  但现在不同了,春晚成了赚钱机器,那演职人员就应该有工资发。而且偏偏又是春节加班,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参与春节晚会的人员,应该按照平时工资的300%计算春晚的加班费。如果真这样,问题又来了,很多演员都是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同的演唱公司,那么这些演员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央视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劳动者擅自兼职?临时兼职?商业合同关系?恐怕是五花八门吧。当然,这个猜想同第一个问题一样,猜想归猜想,如果哪个春晚参与人员拿着这个观点去向央视追讨加班费,输了官司别怪我。
  ( 蔺存宝律师)
来源[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6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6d7f90100byw1.html~type=v5_one&label=rela_nextarticle[/url]..
发表于 2009-1-27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你放心,上春晚的演员素质都高,不但不会要加班费,可能还向有关单位捐献一年或多年的积蓄[em117]
发表于 2009-1-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金柳 于 2009-1-27 10:05 发表

  没有春晚,或者说没有电视机看春晚,我相信许多人就觉得这个年过的没意思。春晚有这样的观众,应该是春晚的自豪和荣耀。既然有这么多热心的观众如此热切的关注着春晚,培育着春晚,如果春晚不整出几个精彩的节 ...

有道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虽然喜欢春晚的人很少把春晚和商业广告联系在一起,但央视的春晚绝对不是免费的晚餐。据说一台春晚的收入就5个多亿。这是什么概念,平均每分钟赚170万,每秒钟赚2.8万,既然有比印钞机还快的赚钱速度,春晚当之无愧的属于商业节目。那么宣传春晚如何如何精彩的广告(最典型的就是央视自己打出的广告),就当之无愧的构成对观众的邀约了。《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规定,这样的广告一经发布,观众收看了这样的广告,春晚向观众的邀约行为就已经生效了。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观众如约而至,在电视机前收看春晚时,春晚与观众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既然合同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看到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如果春晚连唱出的声音都是假的,那还有什么诚实信用可言?那不是违约是什么?所以说,春晚的假唱,非但是构成违约,它甚至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发表于 2009-1-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金翼 于 2009-1-27 14:35 发表
你放心,上春晚的演员素质都高,不但不会要加班费,可能还向有关单位捐献一年或多年的积蓄[em117]

.真的呀?[em104]
发表于 2009-1-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安安静静 于 2009-1-29 09:57 发表

.真的呀?[em104]

.是的,成名的巨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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