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金柳 于 2009-1-27 10:05 发表
没有春晚,或者说没有电视机看春晚,我相信许多人就觉得这个年过的没意思。春晚有这样的观众,应该是春晚的自豪和荣耀。既然有这么多热心的观众如此热切的关注着春晚,培育着春晚,如果春晚不整出几个精彩的节 ...
有道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虽然喜欢春晚的人很少把春晚和商业广告联系在一起,但央视的春晚绝对不是免费的晚餐。据说一台春晚的收入就5个多亿。这是什么概念,平均每分钟赚170万,每秒钟赚2.8万,既然有比印钞机还快的赚钱速度,春晚当之无愧的属于商业节目。那么宣传春晚如何如何精彩的广告(最典型的就是央视自己打出的广告),就当之无愧的构成对观众的邀约了。《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规定,这样的广告一经发布,观众收看了这样的广告,春晚向观众的邀约行为就已经生效了。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观众如约而至,在电视机前收看春晚时,春晚与观众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既然合同已经生效了,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看到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如果春晚连唱出的声音都是假的,那还有什么诚实信用可言?那不是违约是什么?所以说,春晚的假唱,非但是构成违约,它甚至构成民事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