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中,常发生有人对持有房产证的人享有的所有权,持有异议。那麽,究竟是以房本为准,还是以出资的来源与性质,确定房屋权属认定。笔者认为:应以出资来源与性质确定权属。理由如下:
一、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房屋权属认定的关键
在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屋权属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诉争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据。法院对诉争房屋的权属进行认定的关键在于,不仅应查明房产的出资来源,还应对财产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如果房产的出资既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也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认定该房产系相关权利人的共有财产。
二、一般来说,房屋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因此,对于确认房屋权属之类的案件来说,法院就需要依法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理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认真实的不对动产物权归属。
例如:某夫妻婚后买房,但双方对该房产证确定的权利归属本身有异议,并且针对该房产的出资事实分别进行了举证证明,自然不能仅凭该房产证明房本持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的依据,否则将导致循环论证,而应综合审查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确认其真伪,判断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对诉争房屋的权属做综合认定。
法院可以根据司法权优于行政权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对未经行政审判进行实体审查而生效的具体行政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最终确定性及其证明效力进行全面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