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案例:李某在2005年12月,因资金周转不开,向朋友张某借款26000元,当时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未约定还款时间。
过了一年,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李某于2007年4月18日还款10000元,余款经催要,李某于2007年12月27日向张某出具了一纸保证书,保证余款16000元及借款利息于2008年1月1日还清,如到期不付,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2008年1月1日,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张某找到李某,要求他马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李某认为,借款合同标的物是货币,对于张某来说,如果自己没有按期还款,他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法律上不会支持他支付违约金,而且,即使需要支付违约金,那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额,对于整个借款数额来讲,也明显过高。那麽,双方的说法谁更站得住脚呢?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一是借款合同有无违约金;二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有无限制。
首先,关于借款合同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已经构成违约,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数额限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根据银行的贷款利息,本金16000利息不过100余元,而保证书约定为5000元,显失公平。
因此,对于本案的违约金条款不能完全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本案中,本金只有16000元,如不能给付本金及利息,则要交纳5000元违约金。
如果纵容该种违约金的出现,会导致合同法第211条对高利贷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过高的违约金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