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声明,如果该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例如:公开声明***不是某单位的人,让社会公众觉得原告是个骗子,把原告搞臭。该声明发表之后,原告的亲属朋友纷纷打电话向原告质询,以为原告一直对外以艺术学院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招摇撞骗。对此,原告觉得非常苦闷和痛苦。某律师事务所,明知原告是艺术学院的工作人员,却和艺术学院联合发布声明,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欺骗社会公众,贬低原告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请求法院判决:
一、两被告删除艺术学院培训中心网站上的声明,在《扬子晚报》、艺术学院培训中心网站相同版面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二、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一、被告艺术学院、某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声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或称名声、声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属于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或法人享有(支配)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本案律师声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二、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艺术学院的委托,发布涉案律师声明,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律师声明是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基于一定的目的,为达到一定的效果,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通过媒体或者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事实,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的文字材料。
由于律师声明往往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程度也较大。社会公众基于对律师执业的信赖,对律师声明的内容也容易接受并信以为真。
因此,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外公开发布律师声明时,对于声明所涉及的事实,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仅依据被告艺术学院的单方陈述,未作必要审查,未经向原告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发布内容失实的涉案律师声明,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署名律师的行为,系代表律师事务所而进行的职务行为,故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综上,判决:立即删除授权律师声明;刊登道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上诉,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倍感委屈,精神上饱受痛苦、折磨。
二审法院认为:律师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被上诉人名誉的后果。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