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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衡量肇事逃逸行为 如何界定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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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7标准衡量肇事逃逸行为 如何界定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致有7条标准: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7.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当然,仍有其它标准无法一一列举,总的来说,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避经济赔偿而逃跑的行为。”
发表于 2009-1-16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解释》虽然很清晰,界定却很难!难就难在难取证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需要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也需要当事人注意当时的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发表于 2009-1-16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m110] [em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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