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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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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案例:
       甲身患重病,无钱医治,乙遂提出以很低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购买价格大约为时价的一半)。甲无他法可想,于是签订合同。在乙支付价款之后,甲乙双方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来,甲的病情渐渐痊愈,甲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因为已经变更了房屋登记
       B. 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因为买卖合同经撤销归于无效
       C.甲胜诉后,发现乙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丙并办理登记,则甲可以要求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D.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因为该买卖合同属于乘人之危的合同

        明眼人都知道,这个题目考的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关于要不要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经过百年的争论仍然未果,就是再争五百年,估计也没个定论。可是,这道题目倒好,如果按照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观点,答案只能是A;如果按照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观点,答案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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